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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立法中的养老保险问题
www.110.com 2010-08-13 16:31

  目前,我国人口结构变化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劳动人口减少,扶养人自增多,用于老年社会保障的费用大量增加。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是进一步发展经济,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老年社会保障体系。所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已成为当前紧迫的问题。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对建立干50年代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国务院先后于1991年、1995年、1997年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的决定》、《关于深化企业职主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正式确定了以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混合型养老保险体制。但《决定》、《通知》立法规格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章仅有7条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我国应该尽快出台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法》。下面笔者就《社会保险法》中的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管理问题谈些粗浅的看法。

  一、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决定我国《社会保险法》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应综合考虑很多因素、其中最重要的有两个:一个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和可能;二是有利于促进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

  (一)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应为城镇全体劳动者。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存在的牛要问题是覆盖面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务员、事业单位的职员、各类企业的职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都应纳人城市统的养老保险体系中,因为它有利于培育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有利于劳动力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单位之间流动,有利于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二)农村人口不应纳人强制性的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但《社会保险法》可对其作原则性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个人积极参加本地区的农村养老保险。①养老保险的理想保障范围应当是全体劳动者或全体公民,但养老保险权利的实现程度要受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由于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在现阶段全面推行农村养老保险尚不具备条件。原因是:第一,我国大多数农民的收入很低,根本无力支付养老保险费。第二,农村地区的乡镇企业经济基础薄弱,职工收人比较低;职工流动性强,企业职工有活就上班,没活就回家种地,要普遍建立强制性养老保险制度有困难。③第三,国家财政在近几十年内,无力对几亿农民的养老保险承担责任。而且,从理论上讲,我国养老保险是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基础,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恐怕不适用于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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