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七条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六十二条 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 上一篇:新工伤保险条例是怎样的?
- 下一篇: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
相关文章
-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待遇(一)
-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待遇(二)
-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待遇(三)
-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待遇(四)
-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待遇(五)
-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待遇(六)
-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待遇(七 )
- ·新工伤保险条例是怎样的?
- ·《工伤保险条例》及配套法规存在的若干法律问
- ·对《工伤保险条例》修改三点补充建议
- ·许昌市调整2009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 ·齐齐哈尔2010年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 ·山东省2010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 ·《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工伤复发如何理解?如何
- ·用人单位为工伤保险参保职工申报工伤医疗待遇
- ·职工病死在工作岗位上,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工伤职工辞职别忘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 ·交通肇事私了的工伤保险待遇如何确定?
-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法律责任(一)
-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法律责任(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