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 埠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蚌政〔2000〕30号
关于印发蚌埠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蚌各单位:
《蚌埠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其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办法已经第42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蚌埠市人民政府
二○○○年六月十五日
蚌埠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皖政〔1999〕2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与现阶段我市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五)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相对应,建立对医患双方的制约机制。
第四条 本市境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除省政府批准的企事业单位以外的所有驻蚌的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也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不含在城镇从业的农民)、乡镇企业及其职工, 根据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情况,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由市、县分别组织实施,基金分块运作。
第六条 劳动保障部门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统一组织和指导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下设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负责经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 上一篇:完善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制度
- 下一篇: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否适用损失赔偿原则
相关文章
- ·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 ·关于印发辽宁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
- ·关于印发蚌埠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
- ·福建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情况及问题研
-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 ·关于印发《固原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
-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 ·保定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
-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 ·印发关于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规
- ·关于印发《淮南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
- ·常州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办
- ·长沙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 ·转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
-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 ·武汉:解读"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 ·晋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 ·晋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 ·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 ·内蒙古自治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