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协调解决基本医疗保险中的有关争议。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医保中心为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用人单位及其人员的参保登记;
(二)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和管理;
(三)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草案,负责执行医疗保险基金预算,按时上报医疗保险的各种财务、统计报表;
(四)确认参保人员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与定点单位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合同,并对其有关业务进行指导;
(五)受理职工有关医疗保险问题的咨询和查询;
(六)提出改进和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议和意见;
(七)配合有关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相关工作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检查;
(八)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做好相应的配套服务工作。
第八条 被医保中心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应成立由若干名熟悉医疗保险政策和医疗医药专业的技术人员组成的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医保办),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制度和政策;
(二)拟定本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建立医疗服务、医疗收费等内部审计制度;在规定的用药、诊疗和服务项目内,合理使用医疗保险基金,保证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
(三)审批参保人员住院、转院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以及特殊检查、治疗项目;
(四)管理参保人员的有关病情诊断、治疗、费用等基础资料,及时准确地向医保中心上报各种信息和报表;
(五)协调处理医疗保险运行中在本单位发生的医患纠纷。
第九条 卫生、财政、地税、医药、物价等部门按照本细则规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做好医疗卫生机构体制改革和管理工作,确保医疗保险制度在医疗机构的实行;安排专门的机构和人员,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定和日常管理等工作;负责处理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过程中的医患纠纷;
(二)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筹集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医疗费用,并按时足额拨给有关单位;市、县二级财政负责对本级医疗保险基金的运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三)地税部门根据医保中心提供的资料负责向用人单位按月征收医疗保险费;
(四)药品监督部门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定工作;负责对定点药店药品质量保证制度、价格政策和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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