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全市的个人帐户基金以所有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30%的比例划分;然后,分别按不同比例划入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
医保中心为每一参保人员按照本人公民身份号码(GB11643?9)建立终身不变的基本医疗个人帐户, 统一制发《基本医疗保险证》(简称医保证)和中国农业银行蚌埠分行提供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结算卡(简称结算卡)。医保证是参保人员门诊、住院治疗时身份凭证;结算卡记载并可查询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资金、统筹基金支付等情况。个人帐户资金由以下部分构成: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比例划入的部分:
职工年龄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划入工资基数(下同)的0.5%;36周岁-45周岁(含45周岁)划入 1%;45周岁以上划入1.3%;退休(职)人员划入养老金基数的3.5%。
计算划入金额的工资基数与本细则第十一条(一)、(三)款参保单位为职工和下岗职工缴费的工资基数一致;计算划入金额的养老金基数,以退休(职)人员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养老金低于本市上年度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的,以本市上年度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计算划入金额。其中参加养老保险人员的养老金是指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统筹项目内领取的养老金;其他单位退休(职)人员养老金按国家、省规定计算退休费的项目和标准。
(三)个人帐户的利息。个人帐户利息当年计入部分按同期活期储蓄利率计算;上年结转本息,按同期三个月的整存整取利率计算。
第二十二条 每月应转入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的金额,以上年度12月31日参保职工本人的实足年龄为准,医保中心每年初核定一次。在核定一个年度内除职工退休(职)需要变更个人帐户转入金额外,其他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转入金额不作变动。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资金收支情况和余额情况,在收付实现后即时记录。
第二十三条 个人帐户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定点药店购药费用及住院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在定点药店购药,通过结算卡结算的医疗费用,由医保中心按约定的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结算。
在医保计算机信息系统建立前,个人帐户暂不使用,参保人员暂用现金先支付。结算卡投用后,上述费用由参保人所在单位统一到医保中心报销冲抵。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余额归参保人员个人所有,本金和利息可结转使用或继承。职工因工作变动,个人帐户可随之转移;参保人员调出本市,可到医保中心办理个人帐户结余资金变现或异地转移手续。参保人员因工作调动(转移)、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退休或死亡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及时到医保中心办理个人帐户转移、变更、继承或注销等手续。对未及时办理手续,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该单位负责追回并承担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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