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认真检查残疾人就业政策的落实情况。对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要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对随意使残疾人下岗、减发工资甚至不开工资,套取国家优惠政策的倾向要坚决纠正和制止。对已经在各类企业就业的残疾人,要依据国家政策保护他们的就业权利和劳动权利,保障在岗残疾人的工资和各项保险的落实。严格监督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情况。
市民政、劳动、税务、残联等部门要依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对福利企业残疾人的就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杜绝残疾人在福利企业挂名不上岗或利用残疾人在福利企业顶名不给开工资或少开工资的现象。保证残疾人工资标准不低于城市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要督促各福利企业为残疾人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
四、切实采取鼓励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
各级残联要鼓励更多的企业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要广泛宣传《残疾人就业条例》和残疾人实行分散按比例就业的政策,要结合企业年审向更多的企业推荐有就业能力和愿望的残疾人就业,鼓励企业为残疾人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各城区要在各街道、社区开发更多的适合残疾人工作的公益岗位,安排那些有就业能力和愿望的残疾人就业。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鼓励和扶持残疾人组织起来就业、个体就业和自主创业,并在资金、政策等方面给予更多的优惠和援助。
五、加强领导,分工负责,精心组织,抓好落实
(一)各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对残疾人就业工作要高度重视,自上而下,广泛动员,按照要求明确目标,落实人员,层层落实责任。要将残疾人就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千方百计地做好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要定期分析形势,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进一步充实人员,加强力量,改善各级残联的工作条件,为完成好工作任务创造有利条件。
(二)各级劳动保障、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残疾人的职业培训工作,将残疾人培训纳入技能培训整体规划,针对不同情况,开展免费技能培训,提高残疾人的就业能力。要通过多种方式组织就业洽谈会或推荐会,推荐残疾人就业。
(三)各级残联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基础数据系统建设,为促进残疾人就业提供准确的科学的基础情况。要及时掌握情况,协调好各方面工作,为各级领导当好参谋,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四)坚持定期检查、定期通报、定期反馈。市残联将定期召开协调会,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实事完成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督办考核,定期通报情况,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县(市)区残联要定期汇报工作进展情况,督促检查基层残疾人安置工作的进展情况,向上级报告工作中的问题,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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