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性企业的减免税政策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1991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发布
1.所谓“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下列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1)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2)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
(3)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4)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5)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6)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
(7)建筑业;
(8)交通运输业;
(9)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
(10)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令第85号发布
2.其他行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指:
(1)专业从事下列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设计和为工程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咨询劳务包括对工程建设或企业现有生产技术的改革、生产经营管理的改进和技术选择以及对企业现有生产设备或产品,在改进或提高性能、效率、质量等方面提供技术协助或技术指导;从事饲养、养殖(包括水产品养殖)、种植业(包括种植花卉)、饲养禽畜、犬、猫等动物;从事生产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用自有的运输工具和储藏设施,直接为客户提供仓储、运输服务。
(2)专业从事下列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视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室内外装修、装璜或室内设施的安装调试;从事广告、名片、图画等制作业务和书刊发行;从事食品加工制作,主要是用于自设餐饮厅或铺面销售;从事家用电器维修和生活器具修理。
(3)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关于“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不包括车辆、电器、计算机监视系统和普通仪器、仪表的维修。
国家税务局《关于其他行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解释认定的通知》
1992年4月29日国税发[1992]109号
3.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业务是指:开发的科技成果能够直接构成产品的制造技术或直接构成产品生产流程的管理技术,地质普查的数据结果可直接用于各类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为这些技术或开发利用资源提供的信息咨询、计算机软件开发;不包括为各类企业提供的会计、审计、法律、资产评估、市场信息、中介等服务业务以及属于上述限定的技术或开发利用资源以外的计算机软件开发。
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从事购进商品进行简单组装、分装、包装、清洗、挑选、整理后销售的业务,凡未改变原商品的形态、性能、成分的,均属于从事商品销售业务。
不应确定其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例如:从事购进或进口成套电器或设备件,简单组装后销售的企业;从事购进各类饮料、食品进行灌装、分装、包装后销售业务的企业,包括专门提供此类灌装、分装、包装服务的行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有关项目解释的通知1994年7月29日(94)财税字第051号
4.对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适用税收优惠问题,区分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无生产性业务的,无论其实际经营活动中,生产性业务的比重多大,均不得作为生产性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2)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兼有生产性业务和非生产性业务的,或者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仅有生产性业务,但其实际也从事非生产性业务的,可按以下办法确定其所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从企业开始获利年度起计算的减免税期限内,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待遇;其在生产性经营收入未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不得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优惠待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
1994年9月19日国税发[1994]209号
5.以上所说的经营期,是指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至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日止的期间。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令第85号发布
6.以上所说的开始获利的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应当从企业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而推延。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令第85号发布
7.外商投资企业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获得利润而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六个月的,可以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但企业当年所获得的利润,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令第85号发布
8.已经得到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经营期不满规定年限的,除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外,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令第85号发布
9.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两款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的企业所得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1991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发布
10.以上可以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待遇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将其从事的行业、主要产品名称和确定的经营期等情况报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待遇。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令第85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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