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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收优惠政策及其应用——外商投资企业和
www.110.com 2010-07-15 16:21

  八、投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减免税政策

  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1991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发布

  (1)以上所说的利润,是指从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或者减免所得税后的利润中取得的所得。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提法实施细则》

  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令第85号发布

  (2)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和外籍个人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免征所得税;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的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外国企业转让不是其设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发行的B股和海外股所取得的净收益,和外籍个人转让所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发行的B股和海外股所取得的净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3年7月21日国税发[1993]045号

  (3)对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免征所得税,可以直接由分配并支付利润(股息)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支付时免予扣缴所得税,无需办理审批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减征免征预提所得税管理程序的通知》

  1993年8月2日国税发[1993]050号

  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1991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发布

  (1)以上所说的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等国际金融组织。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令第85号发布

  (2)以上所说的中国国家银行,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和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对外经营外汇存放款等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令第85号发布

  (3)减免的审批管理程序:

  ①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我国政府和国家银行取得的利息,可以直接由支付利息的政府机构或国家银行免予扣缴所得税,但需将有关贷款协议资料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减征免征预提所得税管理程序的通知》

  1993年8月2日国税发[1993]050号

  ②对外国政府或者由其拥有的金融机构从我国取得的利息,凡依照我国与对方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应由我国免予征收所得税的,应由纳税人向支付人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供证明其居民身份的证明,支付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协定的规定审核确认后,通知支付人免予扣缴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减征免征预提所得税管理程序的通知》

  1993年8月2日国税发[1993]050号

  ③对下列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应按规定的程序,由利息收取人提出申请或书面委托利息支付人提出申请,并附送有关协议、合同等资料,由利息支付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并将审批文件抄报国家税务总局。

  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我国国家银行及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所得;

  我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购进技术、设备、商品,由外国银行提供卖方信贷,我方按不高于对方国家买方信贷利率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

  我国公司、企业购进技术、设备,其价款的本息全部以产品返销或交付产品等供贷方式偿还或者用来料加工装配工缴费抵付,而由卖方取得的利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减征免征预提所得税管理程序的通知》

  1993年8月2日国税发[1993]050号

  ④我国国家银行和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外发行外币债券,其利率符合优惠利率标准,需要申请免征所得税的,可由发行债券的单位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并抄报所在地税务机关,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抄发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或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减征免征预提所得税管理程序的通知》

  1993年8月2日国税发[1993]050号

  ⑤外国银行直接贷款给我国国有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所取得的利息所得应按税法及有关规定征税。对确需给予免征或减征所得税照顾的,除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可以由所在省、市人民政府决定的以外,均应由贷款方或借款方提出减免税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减征免征预提所得税管理程序的通知》

  1993年8月2日国税发[1993]050号

  (4)以上所称“优惠利率”,由国家税务总局参考国际金融市场的变化情况,定期予以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减征免征预提所得税管理程序的通知》

  1993年8月2日国税发[1993]050号

  (5)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我国国库券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库券取得的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1999年12月1日国税函发[1999]818号

  3.对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的外国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向中国境内用户提供设备所取得的租金扣除设备价款后的部分,如果其中所包含的出租方贷款利息的利率不高于出租方国家出口信贷利率,经当地税务机关对贷款协议和支付利息的单据凭证审核确认,租金支付人可以按扣除上述利息后的余额,扣缴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减征免征预提所得税管理程序的通知》

  1993年8月2日国税发[1993]050号

  为有利于发展我国集装箱远洋运输业务,对外国公司、企业将集装箱租给我国公司、企业用于国际运输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租用外国集装箱用于国际运输所支付的租金暂免征收所得税的通知》

  1993年3月12日国税发[1993]049号

  4.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1991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发布

  (1)以上所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减征、免征所得税的范围如下:

  ①在发展农、林、牧、渔业生产方面提供下列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a.改良土壤、草地,开发荒山,以及充分利用自然资源的技术;

  b.培育动植物新品种和生产高效低毒农药的技术;

  c.对农、林、牧、渔业进行科学生产管理,保持生态平衡,增强抗御自然灾害能力等方面的技术。

  ②为科学院、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科研机构进行或者合作进行科学研究、科学实验,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用;

  ③在开发能源、发展交通运输方面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用;

  ④在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提供的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用;

  ⑤在开发重要科技领域方面提供下列专有技术所收取的费用:

  a.重大的先进的机电设备生产技术;

  b.核能技术;

  c.大规模集成电路生产技术;

  d.光集成、微波半导体和微波集成电路生产技术及微波电子管制造技术;

  e.超高速电子计算机和微处理机制造技术;

  f.光导通信技术;

  g.远距离超高压直流输变电技术;

  h.煤的液化、气化及综合利用技术。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令第85号发布

  (2)减免的审批管理程序:

  ①对外商提供属于以上所列举的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如需给予减征、免征所得税优惠待遇,除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可以由所在省、市人民政府决定的以外,均应依照税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由技术受让方代技术转让方将有关申请文件及合同资料报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②对外商提供以上列举以外的专有技术,凡属于为国务院批准的重大项目或列入国家发展计划的重点项目而引进的技术,如果技术先进,条件优惠,需要给予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照顾,一律由技术受让方代技术转让方将有关申请文件及合同资料报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同批准。

  ③前两款所述需报当地税务机关审核的有关申请文件及合同资料包括:

  a.技术转让方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函或其委托技术受让方办理减免税的委托书;

  b.技术受让方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函;

  c.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经贸部门出具的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建议函;

  d.技术转让合同、协议;

  e.技术转让合同、协议的批准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减征免征预提所得税管理程序的通知》

  1993年8月2日国税发[1993]050号

  除以上规定以外,对于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需要给予所得税减征、免征的优惠待遇的,由国务院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1991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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