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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销售:寻求双赢模式
www.110.com 2010-07-15 17:56

  代理销售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收取手续费的方式,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对受托方来说是一种劳务收入,需要缴纳营业税;二是视同买断,即委托方不采用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委托代销商品,而是通过制定较低的协议价格鼓励受托方。而受托方再对外销售的价格由受托方自行决定,与委托方无关。如果委托方为了统一市场价格,执意要受托方按一定的价格销售,那么双方可以调整协议价格以达到共同满意的结果。这种情况受托方无须缴纳营业税,但委托方、受托方之间的流通环节应视为正常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两种代销方式对委托双方的税务处理及总体税负水平是不相同的,合理选择代销方式可以达到合法节税的目的。

    A公司用收取手续费的方式为B公司代销品牌服装,销售单价为1000元/件,每销售1件收取手续费200元。2005年6月A公司共销售服装100件,收取手续费20000元。则双方的涉税处理如下:A公司应缴纳营业税=20000×5%=1000(元);应缴纳城建税及附加=1000×(7%+3%)=100(元);应纳增值税由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相等,实际负担增值税额为零。

    假定B公司的进项税额为7000元,则B公司承担的增值税税负=1000×100×17%-7000=10000(元);应缴纳城建税及附加=10000×(7%+3%)=1000(元);两个公司承担的流转税之和=1000+100+10000+1000=12100(元)。

    如果A公司按视同买断方式为B公司代销品牌服装,B公司按800元/件售给A公司,A公司再按1000元/件对外销售。2005年6月A公司共销售服装100件。则双方的涉税处理如下:A公司应缴纳增值税=100×1000×17%-100×800×17%=3400(元);应缴纳城建税及附加=3400×(7%+3%)=340(元)。

    假定B公司的进项税额仍为7000元,则:B公司承担的增值税=100×800×17%-7000=6600(元);应缴纳城建税及附加=6600×(7%+3%)=660(元);总税负=6600+660=7260(元)。B公司税后收益=100×800-(6600+660)=72740(元)。

    两个公司承担的流转税之和=3400+340+6600+660=11000(元)。

    比较上述两种方式,视同买断方式下,A公司节省了营业税1000元,但多缴纳了增值税3400元,取得的收益减少了2640(3400+340-1000-100)元;B公司少缴纳增值税3400元,但多取得收益3740元。委托双方流转税的总体税负水平,视同买断方式比收取手续费方式少纳1100元。

    因此,在代理销售业务中,委托双方应争取采取视同买断方式。而采用这种方式代销时,受托方需多缴纳一部分增值税,委托方则可少缴纳等额的增值税。因此,受托方可以要求委托方在协议价格上作出一定的让步,以使受托方多缴纳的增值税额在协议价格制订时就得到补偿,最终使委托双方的具体税负水平趋于合理。

    现假定在协议价格为w时,受托方多缴纳的增值税及其附加税金能够通过议价让步而得到补偿,则下列方程式成立:(100×1000×17%-100×w×17%)×(1+7%+3%)=100×(800-w)解得:w=754(元)。

    对于B公司,其所负担的税计算如下:增值税=100×754×17%-7000=5818(元);应缴纳城建税及附加=5818×(7%+3%)=581.8(元);总税负=5818+581.8=6399.8(元),其负担的税负总额降低了860.2(7260-639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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