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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销方式与纳税筹划
www.110.com 2010-07-15 17:57

  在销售活动中,企业为了达到促销的目的,可以采用多种促销方式,对此企业有自主选择权。在不同促销方式下,企业获取的销售额会有所不同,与之相关的税负也有差异,这就对企业促销方式的选择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纳税人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利用税法提供的节税空间,选用适当的方式进行纳税筹划,以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一、折扣方式

  (一)折扣销售方式

  相关规定:折扣销售,会计上称商业折扣,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它是在实现销售的同时发生的。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征增值税;如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而需全额计征增值税。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售者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销售货物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的“无偿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

  筹划思路:对于折扣销售,我们应尽量使得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案例分析]甲企业为了促销,规定凡购买其产品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价格折扣20%;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企业未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而是将折扣额另开发票。

  此时,企业应纳增值税应当按销售额的全额计征,即应纳增值税=100×17%=17(万元)。

  方案二:企业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

  此时,企业应纳增值税应当按扣除折扣后的余额计征,即应纳增值税=100×(1-20%)×17%=13.6(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增值税17-13.6=3.4(万元)。

  (二)销售折扣方式

  相关规定:销售折扣,会计上称现金折扣,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销售折扣通常采用“2/10,1/20,N/30”等符号表示。其含义为:购货方若10天内付款,则货款折扣2%;若20天内付款,则货款折扣1%;若30天内付款,则需全额付款。由于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所以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而需全额计征增值税。

  筹划思路:由于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所以这种折扣方式无疑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但是,我们可以修改合同规定,变“销售折扣”为“折扣销售”,可产生节税效果。

  [案例分析]甲企业与购买方签订的销售合同金额为100万元 (不含税),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期为30天。若对方在10天内付款,则给予对方20%的销售折扣;若对方在30天内付款,则不给予折扣。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采取的销售折扣方式。

  此时,折扣额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企业应按照100万元全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这样,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0×17%=17(万元)。

  方案二:变“销售折扣”为“折扣销售”,即企业主动压低该批货物的价格,将合同金额降低为80万元,相当于给予对方 20%折扣之后的金额。同时在合同中约定,购货方超过10天付款加收23.4万元的滞纳金。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收入并没有受到实质影响。

  如果对方在10天之内付款,则企业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0×(1-20%)×17%=13.6(万元)。比方案一少缴增值税17-13.6=3.4(万元)。

  如果对方没有在10天之内付款,企业可向对方收取23.4元滞纳金,并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100万元计算销项增值税。此时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0+23.4÷(1+17%)]×17%=100×17%=17(万元)。此时,与“方案一”的税负是一样的。

  但是,由于存在滞纳金,所以一般情况下,购货方会选择10天之内付款。也就是说,在大多数情况下,“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增值税17-13.6=3.4(万元),所以“方案二”优于“方案一”。

  (三)销售折让方式

  相关规定:销售折让,是指货物销售后,由于其质量、性能或规格等原因购货方未予退货,但销货方需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优惠。这也是企业为扩大销售,解除购货方后顾之忧的促销手段之一。根据税法规定,销售折让也可以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中扣除,以其余额计缴增值税,但需由购货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销贷方据此开具红字发票。

  筹划思路:由于“销售折让可以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中扣除,以其余额计缴增值税”的前提条件是:需由购货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所以在双方签订购销合同时,应注明:允许销售折让或退回的条件是“由购货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案例分析]甲企业为了促销,规定货物销售后,如果出现质量、性能或规格等问题,购货方若不选择退货,销货方可给予购货方的一定的价格优惠(即销售折让)。假设本月出现100万元的产品出现质量、性能或规格等问题,经协商购货方不退货,但甲企业给予购货方的20%的价格折让。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购销合同中未规定销售折让或退回的条件是“由购货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假设有一半的货物购货方未能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但由于购销合同中没有限制性条件,所以,此时销货方不得不给予全部产品20%的价格折让,但却只能按销售额扣除一半产品价格20%后的余额计征增值税。

  则应交增值税=[50×(1-20%)+50)×17%=15.3(万元)。

  方案二:购销合同中规定允许销售折让或退回的条件是“由购货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假设为获取销售折让,购货方提供全部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则应交增值税=(100×(1-20%)]×17%=13.6(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税15.3-13.6=1.7(万元)

  二、随货赠送服务方式

  相关规定:随货赠送服务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的同时,赠送服务给购货方。对于随货赠送的服务,若是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就应一并缴纳增值税;若是属于兼营行为,就应缴纳营业税。

  筹划思路:增值税税率一般为17%,但可抵扣进项税,而营业税税率为5%或3%,我们通过计算随货赠送服务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更节税,来通过合理方式将其划归为混合销售行为或兼营行为。

  [案例分析]甲超市公司2007年12月销售空调1000台,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50万元,购进空调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为40万元,同时超市下设的安装部门为客户提供上门安装空调业务,取得安装费23.4万元,与之相关的可抵扣进项税为0.1万元。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甲公司的安装部门为客户提供上门安装空调业务。

  这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取得的安装费收入23.4万元,应并入空调器的价款一并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则应纳税额=[250+23.4÷(1+17%)]×17%-40-0.1=5.8(万元);

  方案二:甲公司把安装空调器的部门独立出来,并成立独立核算的安装公司。

  这属于兼营行为,空调器的安装费就不再缴纳增值税,改为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则总体应纳税额=250×17%-40+23.4×3%=2.5+0.702=3.202(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税5.8-3.202=2598(万元)。

  三、以旧换新方式

  相关规定:以旧换新,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自己的货物时,有偿收回旧货物的行为。采取该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但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计征增值税。

  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购进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筹划思路:采用以旧换新方式促销会对企业产生以下不利影响。一是企业通过销售只收回部分款项,但却要以全额计征增值税销项税额;二是企业换回的旧货等同于购进存货,但企业一般情况下无法获取与旧货相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是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针对上述两种不利情况,我们可以做如下考虑企业设立独立核算的废旧物资回收公司,专门回收旧货,且使得销售新货与回收旧货不发生税收上的关联,最后,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再将旧货按回收价或回收价的110%销售给本企业。对于购买新货方,若能提供本企业所设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开具的收购凭据,则按同期新货销售价格扣减旧货收购价格后的价格进行销售,反之,按同期新货销售价格即全额进行销售。

  [案例分析]甲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促销欲采用以旧换新的销售方式若购货方能提供同等数量的旧货可以抵减新货价格的20%,假设新货的价格为100万元(含税),则旧货可以抵减的价格为20万元,且购货方无法提供与旧货相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仍然采用“以旧换新”的销售方式。

  本月应纳增值税额=100÷(1+17%)×17%=14.53(万元)

  方案二:甲企业将回收部门分立出来,设立独立核算的废旧物资回收公司,专门回收旧货。

  这样,购买方先将旧货卖给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再凭借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开具的收购凭据,以80万元的价格购买新货。

  本月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80÷(1+17%)×17%=11.62(万元)

  假设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将旧货加价10%销售给本企业,则一方面,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免征增值税;另一方面,甲企业本月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20×(1+10%)×10%=2.2(万元)

  于是,本月应纳增值税额=11.62-2.2=9.42(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税14.53-9.42=5.11 (万元)

  四、还本销售方式

  相关规定:还本销售,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后,到一定期限由销售方一次或分次退还给购货方全部或部分价款的销售方式。这种方式实际上是筹集资金,是以货物换取资金的使用价值,到期还本不付息的方法。税法规定,其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筹划思路:由于还本销售的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在这种情况下,还本销售的销售额是比较高的,所以,其税负也比较高。我们可以考虑变换一下形式,即将还本销售分解为两个业务,一是以正常价格销售货物,二是由销货方向购货方借款。这样可以少交增值税。

  [案例分析]甲企业以还本销售的方式销售给购货方货物,价格为300万(含税),规定五年内每年还本60万元,该货物的市场价格为100万(含税)。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采用还本销售的方式。

  由于还本销售的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所以,应交增值税=300÷(1+17%)×17%=43.59(万元)。

  方案二:甲企业以市场价格销售给购货方货物,价格为100万(含税),同时向购货方借款200万元,利息率为10%,规定五年内每年还本付息200÷5+200×10%=60(万元),本息合计共还60×5=300(万元)。

  此时,应交增值税=100÷(1+17%)×17%=14.53(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税43.59-14.53=29.06(万元)

  五、以物易物方式

  相关规定:以物易物,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购销活动,是指购销双方不以货币结算,而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实现货物购销的一种方式。以物易物的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双方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筹划思路:一方面,考虑增值税税负。由于以物易物的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所以若双方交换的货物都为存货,则双方各自的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是相等的,此时双方的税负都未增加。而若双方或其中一方交换的是固定资产,则存在筹划空间。由于购进的固定资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不允许抵扣,所以相当于换入固定资产的一方需多交缴增值税。此时可考虑双方同比例进行折扣销售,使换入固定资产方可因减少销项税而减少应纳增值税税额,对于换入存货方的此笔业务的应纳增值税税额仍为零。另一方面,我们还应考虑企业所得税税负。这与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的计提有关。此时应考虑的因素有固定资产原值的大小、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的方法、企业资金成本的大小、预计净残值等等。最后,我们综合考虑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体税负的大小,从而确定最优方案。

  [案例分析]甲、乙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企业为促销欲采用以物易物的销售方式:甲提供其产成品设备甲,换入乙企业的产成品设备乙。其市场价都为100万元(不含税)。假设甲、乙设备的折旧年限都为5年,均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甲企业资金成本为10%,残值按原值的20万估算。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以100万作为交换价格。

  则双方各自需缴纳增值税=100×17%=17(万元)

  同时,设备年提折旧额=(100-22)÷5=16(万元)

  折旧抵减企业所得税支出,折合为现值=16×25%×(P/A,10%,5)=16×25%×3.791=15.164(万元)

  方案二:以80万作为交换价格。

  则双方各自需缴纳增值税=80×17%=13.6(万元)

  同时,设备年提折旧额=(80-20)÷5=12(万元)

  折旧抵减企业所得税支出,折合为现值=12×25%×3.791=11.373(万元)

  由此可见,一方面,“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增值税税17-13.6=3.4(万元)

  另一方面,“方案二”比“方案一”少抵减企业所得税=15.164-11.373=3.791(万元)

  方案三:以120万作为交换价格。

  则双方各自需缴纳增值税=120×17%=20.4(万元)

  同时,设备年提折旧额=(120-20)÷5=20(万元)

  折旧抵减企业所得税支出,折合为现值=20×25%×3.791=18.955(万元)

  由此可见,一方面,“方案三”比“方案一”多缴增值税税 20.4-17=3.4(万元)

  另一方面,“方案三”比“方案一”多抵减企业所得税=18.955-15.164=3.791(万元)

  综上所述,“方案二”比“方案一”整体上多缴税3.791-13.4=0.391(万元),

  “方案三”比“方案一”整体上少缴税3.791-13.4=0.391 (万元)。

  所以,“方案三”为最优方案。

  总而言之,企业在促销之前,不能盲目进行,而应当全面权衡,综合筹划,选择最佳的促销方式,以便降低税收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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