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接受某速递物流公司税务咨询,了解到目前该速递物流公司开展礼仪业务(指替客户邮寄礼品服务)的财税处理情况为:已按礼仪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但为了能够体现主业(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一致),突出快递业务、物流业务收入为主的特点,账务处理上采用收取客户礼仪收入与礼仪代垫成本差额记收入的方式。
该速递物流公司财务人员认为差额做收入不会对会计利润产生影响,但笔者认为此种账务处理方式不妥,没有考虑涉税风险及对企业所得税税负的影响。
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是不同的概念,分别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和相关配套文件确定。为了体现税收政策导向,有些会计上发生的成本费用,税法上不允许扣除,或为限额扣除,或为加计扣除。
如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目前速递公司的税务处理方式,即按收取客户礼仪收入与礼仪代垫成本差额记收入,缩小了上述限额扣除费用计算的收入基数,导致可以税前扣除的费用减少,如果企业当年实际发生上述费用金额比较大,实质上相当于企业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另外,税法对允许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的费用凭证要求也很严格,一般应满足实际发生、合理性、相关性要求,而对于外部支付费用的情况,一般要有合规的发票。
所以,即使会计上列支了成本费用,也可能不允许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扣除。
经过沟通,该公司表示只关注了流转税,没有考虑到企业所得税。
因此,笔者建议速递物流公司账务上应按全额做收入,即收取客户礼仪收入与礼仪代垫成本分别记为收入和成本,并建议加强成本相关单据的管理,以使成本都可在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
对于速递物流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体现主业的顾虑,笔者认为没有必要。目前很多国际、国内同类公司都在开展类似礼仪业务,他们对外披露财务信息中,礼仪等业务收入所占的比重都很高,快递、物流收入占总收入比重下降是符合目前速递物流公司业务模式的。
会计差错可以依据准则进行调整,但多缴纳的税款将很难追回。现实中,有很多财务人员埋头于记账,而不能与时俱进,融会贯通会计、税法知识,很可能给单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我国处于经济转轨时期,企业所得税、流转税等都已经历了改革或修订阶段,作为财务人员在熟悉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必须掌握税法,为所工作单位创造最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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