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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费旅游也将征个税
www.110.com 2010-07-15 15:18

  “今后,作为新规定中‘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公费旅游也要缴纳个税。”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实施,个税起征点将由1600元调至2000元,今天记者就一些市民关心的问题咨询了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

  今天上午,在一家货运公司工作的项女士打来电话咨询,他们单位发工资时间不规律,如果2月份的工资在3月1日发放,那是应当按照1600元的标准计算,还是应当按照2000元标准计算呢?

  对此,市地税局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纳税人在3月1日以前取得2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都将按照每月1600元的起征点征收,而如果其2月份的工资推迟到3月1日以后发放,那么将按照2000元的起征点计算收缴个税。

  该负责人还说,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在个人所得形式中新增加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这也表示除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外,个人所得的界定范围内增加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而公费旅游就属于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其费用将计入个人所得,按相关规定缴税。至于具体的征收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将出台相关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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