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县居民华某于1999年自己出资在县城建造一座二层沿街楼,经营铝合金装潢业务。华某依法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等手续。由于没有建立账簿,无法进行规范的会计核算,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实行定期定额的税收管理办法,每月核定税款800元,华某一直按期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002年2月,华某把门店交由自己的弟弟打理。华某的弟弟接手后,一直没有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主管税务机关多次派人找到华某催缴,华某以种种借口拖延。截至12月份,共计欠缴8000元税款。2003年1月,华某将自己的铝合金装造门店无偿转让给其弟弟经营。税务机关得知消息后,找到华某让其缴清8000元欠税,华某以自己身患重病不能经营,并且已经将铝合金装潢门店无偿转让给自己的弟弟为由,拒绝缴纳欠税。税务机关催缴无果后,将华某起诉到当地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华某的转让行为。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文持税务机关的诉讼请求,撤销华某无偿转让铝合金装演门店的行为。
法理分析
本案中,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华某在欠缴税款时情况下能不能无偿转让其拥有的铝合金装演门店,以及税务机关应如何正确执法,保护国家利益不受侵害。
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权力来源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规定: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可以看出,法律是将税款视为纳税人对国家的一种债务,当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作为债权人应理所应当行使权利,保护国家的利益不受损害。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无偿转让财产的前提是,必须先缴清欠缴的税款。如果没有缴清欠税,税务机关就可以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行使撤销权。
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要注意以下几点:
1.无偿转让的行为已经成立,且实际造成损害国家税收的后果。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已经发生了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是发生在欠缴税款之后,行为的后果是直接减少了债务入的财产,从而造成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受到阻碍。
2.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须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由人民法院进行—系列的相关活动。这个权利的行使必须经过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支持才能成立,申请人民法院撤销的也只能以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数额为限,而不能是纳税人转让的全部财产,超过欠缴税款部分的转让行为仍然有效。撤销权应该在税务机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损害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3.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并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撤销华某无偿转让铝合金装潢门店是有法律依据的,华某还应该承担诉讼费用,并依法缴清欠缴的税款。
(《中国税务报》作者:臧家习、刘忠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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