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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笔记(六)
www.110.com 2010-08-23 17:13

第十八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4~6分)

  一、故意杀人罪

  主观上出于故意,实施了杀人行为。犯他罪又杀了人,视情形具体分析。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有考查的可能性)

  主观上但无故意,死亡也不是意外,意外与过失区分,关键是能否预见。特殊事故致死亡,原则上特殊优先。

  三、故意伤害罪

  主观上出于故意,实施了伤害行为,程度要轻伤以上,犯他罪致人受伤,视情形具体分析。

  四、强奸罪(具有考查可能性)

  无论是用何手段,侵犯妇女性主权,使其不知不能抗,就应认定是强奸,相互利用上了床,不是强奸是通奸。奸淫幼女定强奸,并且要从重处罚。如何认定为既遂,根据对象有不同,妇女采取插入说,幼女采取接触说。此罪法定加重刑,具体共有五情形:第一是情节恶劣。第二受害者多人,第三当中强奸人,第四多人为轮奸,第五造成严重果,这些可以处死刑。只要十四岁以上,就可以构成强奸,虽是妇女却参与,可以认定是共犯,妇女利用无责人,认为是间接正犯。拐卖妇女又强奸,以强奸强迫卖淫,都是结果加重犯,只以一罪来论处。

  五、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儿童罪

  对象是妇女儿童,强制猥亵或侮辱,聚众或在公共所,处以加重法定刑,若对儿童犯此罪,应当要从重处罚。

  六、非法拘禁罪(具有考查可能性)

  非法剥夺人自由,殴打侮辱要从重,致人重伤或死亡,处以加重法定刑,暴力殴打致伤亡,故意伤害或杀人,为了索债而绑架,不定绑架定拘禁。

  七、绑架罪(考查可能性比较高)

  不一定实施暴力,其他方法也能行,不一定勒索财物,也可提不法要求,绑架若致人死亡,无论过失与故意,都只定绑架一罪,确定处死没收财。若是绑架又强奸,应当要数罪并罚,为索财物盗婴儿,也应定性为绑架。

  八、拐卖妇女儿童罪(连续6年考查,几乎不存在不考的可能)

  拐卖妇女和儿童,并以出卖为目的,为拐绑收贩接中,就可以构成本罪,如果对象婴幼儿,偷盗也可以构成,出卖亲与养子女,也可以成立该罪,若是拐卖外国人,仍然应该定本罪,婚介收取介绍费,不应认为是犯罪,雌雄大盗齐放鹰,应当认为是诈骗,本罪有八种情节,应处加重法定刑,集团首要的分子,拐卖了三人以上,奸淫被拐卖妇女,强迫受害人卖淫,暴力胁迫或麻醉,偷盗的是婴幼儿,造成受害人伤亡,将对象卖往境外,故意杀伤被害人,应当要数罪并罚。

  九、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考点在牵连犯是否数罪并罚)

  收买后强奸伤害,又或是拘禁侮辱,应当要数罪并罚;收买后进行转卖,定拐卖妇女儿童,人道对待不阻碍,可不追究刑事责。

  十、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采取聚众的方式,阻碍解救的行为,只处罚首要分子,以及暴力威胁者,其他阻碍解救人,可定妨害公务罪,负有解救职责人,阻碍解救就该罚。

  十一、诬告陷害罪

  捏造了犯罪事实,意图是诬告陷害,一旦实施了行为,就应当认为既遂,与伪证罪的区别,在于主体与时间。

  十二、报复陷害罪

  主体应是公务员,实施了报复陷害。

  十三、侮辱罪

  若是有特殊情形,可转为非亲告罪。

  十四、诽谤罪

  若是有特殊情形,可转为非亲告罪。

  十五、刑讯逼供罪

  国家司法工作者,为了要获取口供,对嫌疑人或被告,实施了刑讯逼问。若致被害人伤亡,故意伤害或杀人,如果仅仅是轻伤,可以被本罪包容。

  十六、暴力取证罪

  国家司法工作者,为了要获取口供,对于证人被害人,实施了暴力取证。若致被害人伤亡,故意伤害或杀人,如果仅仅是轻伤,可以被本罪包容。

  十七、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行为手段是暴力,干涉了婚姻自由,若是有特殊情形,可转为非亲告罪,过失致人死或伤,应为结果加重犯,若是行为人故意,故意伤害或杀人。

  十八、重婚罪

  法定婚加法定婚,法定婚加事实婚,若是只曾事实婚,不能构成重婚罪。

  十九、遗弃罪

  此罪不是亲告罪。

  二十、拐骗儿童罪(具有考查可能性)

  主观是收养目的,对象是未成年人。

  二十一、过失致人重伤罪

  二十二、猥亵儿童罪

  二十三、强迫职工劳动罪

  只罚直接责任人。

  二十四、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二十五、非法搜查罪

  主体是一般主体,对象是人身住宅。

  二十六、非法侵入住宅罪

  二十七、虐待被监管人员罪

  从事监管工作者,虐待被监管人员,若是指使他人干,也应当要定该罪。若致被害人伤亡,故意伤害或杀人,如果仅仅是轻伤,可以被本罪包容。

  二十八、侵犯通信自由罪

  二十九、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国家邮政工作者,私自开隐毁电邮,若是为盗窃目的,按盗窃从重处罚。

  三十、破坏军婚罪

  主观上必须明知,并包括同居行为。

  三十一、虐待罪

  若是有特殊情形,可转为非亲告罪,致人重伤或死亡,处以加重法定刑,如因某特定行为,故意伤害或杀人。

  三十二、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刑法修正案(六)》新增罪名)

  实施暴力或胁迫,令残疾、儿童乞讨。[1][2][3][4][5][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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