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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司法考试必备:刑诉重点法条(53)
www.110.com 2010-07-23 15:30

  重点法条:第二百零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真题链接:2006-2-76

  相关法条: 本法第206条;《刑诉解释》第305~306条;《高检刑诉规则》第406、408条;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0月18日《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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