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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农民的人身权(6)
www.110.com 2010-07-10 15:26


    关于农民人身安全权和人身自由权的保护失灵。人身安全是仅次于生命的重要人身利益。人身安全权是人人享有生命、健康和身体完整性不受侵犯的权利。[23]一种系统的解释表明,人身安全为个人提供了独立于人身自由之外的法律主张,这种主张主要针对由私人实施的对人身和人格完整性的干预。 [24]中国的特殊情况在于,除了社会治安形势恶化所引起的诸如凶杀等暴力事件频繁而危害农民的人身安全外,基层的暴力行政和执法是对农民人身安全的最大侵犯。[25]人身自由是指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的权利以及人身不受他人约束、妨碍、强迫和控制的权利。人身自由权就是公民的人身自主权、举止行动的自由权、不受他人支配和控制。[26]人身自由权要求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拘禁,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了普通民法和刑法上所出现的侵犯人身自由权外,中国农民面临人身自由的最大危害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基层政权暴力行政对农民人身自由权的侵害。 [27]二是收容遣送制度对农民人身自由权的侵害。[28]三是劳教制度对农民人身自由权的侵害。[29]
    关于农民人格尊严权的保护失灵。人格是人作为权利主体的资格,尊严是人可尊敬的身份和地位。人格尊严是指公民作为一个人所具有的内在价值和尊严。“士可杀,不可辱。”这是中国自古以来对人格尊严价值的最好概括。除了普通的民事侵权外,对农民人格尊严权的侵害主要来自基层干部的暴力侵权行为。[30]
    显而易见,本文并不在于纯粹地从民法或刑法的角度论述农民的人身权保护问题。面对农民人身权的侵害,法律似乎不能单独挑起解决农民权利保护失灵的社会问题。我们发现,立足于本学科之专业知识而热衷于开列解决中国问题的“灵丹妙药”,是当前中国社会科学研究的一大陷阱。专业的人为分割、视野的屏蔽和局限,已经使学术理论界瞎子摸象了很多年。突破社会科学的人为分割,运用多学科的知识观察社会,应该成为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者的新的关切。根据我们的观察,社会转型期农民人身权保护失灵具有如下几个特征:一是国家在单纯追求经济发展战略和目标的同时,情非所愿地对农民的人身权构成了新的威胁;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实践与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制度之变革迟缓所造成的冲突诱发了农民人身权保护的滞后;三是政绩和利益双重驱动下的基层政权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暴力倾向直接侵犯农民的人身权;四是制度设计的缺陷和既得利益集团联盟使人身权受损后的农民遭遇权利救济渠道的堵塞和维权空间的窒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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