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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伯昭诉张卫健谢霆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
www.110.com 2010-07-10 10:59

北京12月21日电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1日对演员王伯昭诉香港演员张卫健、谢霆锋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一般人身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宣判:由于王伯昭的各项具体诉讼请求缺乏相应证据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伯昭的诉讼请求。

2004年9月18日20时许,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小鱼儿与花无缺》摄制组在北京市怀柔飞腾影视公司拍摄中,根据调整后的剧情安排由小鱼儿(张卫健饰演)与花无缺(谢霆锋饰演)击打杀父仇人江别鹤(王伯昭饰演)尸体。在实际拍摄过程中,因张卫健、谢霆锋未按拍摄前演示的力度击打,致使王伯昭受伤。

经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鉴定,王伯昭的损伤属轻微伤。事后张卫健与谢霆锋两次在媒体上发表致歉声明。

2004年12月21日,王伯昭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卫健与谢霆锋对其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书面赔礼道歉,由慈文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在拍摄过程中张卫健、谢霆锋未按演示强度击打王伯昭,造成王伯昭“轻微伤”,应认定二被告有重大过失, 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就慈文公司的法律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王伯昭在起诉中称慈文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一节,因缺乏证据支持不予采纳。但王伯昭在与慈文公司签订合同书后依慈文公司的指令在参与电视剧拍摄过程中人身受伤,慈文公司应承担法律责任。张卫健、谢霆锋在依慈文公司的指令参与电视剧的拍摄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致王伯昭人身受到侵害,所以慈文公司与张卫健、谢霆锋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王伯昭主张的经济损失和赔偿一节,法院认为:因王伯昭受伤后慈文公司已支付相关的费用,王伯昭现提出的经济损失未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同时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因张卫健、谢霆锋的表演过失,造成其精神损害的严重后果,所以对该部分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王伯昭请求张卫健、谢霆锋书面赔礼道歉一节,虽张卫健与谢霆锋已构成侵权,但考虑到张卫健与谢霆锋已在媒体上两次刊登《致歉声明》,对给王伯昭造成的伤害和影响表示了歉意,不良影响已经消除,故对王伯昭的该项请求法院也不予支持。(记者李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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