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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萍、龚念诉五月花公司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
www.110.com 2010-07-10 10:59

(200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2期出版)

   

    原告:李萍,女,39岁,广东省珠海市教育委员会职工,住珠海市香洲银桦新村。

    原告:龚念,男,38岁,系原告李萍之夫,广东省珠海市水利局职工,住址同上。

    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盖丘、黄雄周,广东省律师。

    被告:广东珠海经济特区五月花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珠海市香洲碧涛花园。

    法定代表人:唐楚源,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罗筱畸、曹宇瞳,广东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萍、龚念因与被告广东珠海经济特区五月花饮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月花公司)发生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二原告带领8岁的儿子龚硕皓前去被告经营的五月花餐厅就餐,被被告的礼仪小姐安排在一间包房的外边就座。这间包房内发生爆炸,包房的墙壁被炸倒下,造成龚硕皓死亡、李萍残疾的后果。被告面向社会经营餐饮,其职责不仅应向顾客提供美味可口的饭菜,还应负责提供愉悦放心的消费环境,保证顾客的人身安全。被告对顾客自带酒水进入餐厅不予禁止,又在餐厅装修中使用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木板隔墙,以致埋下安全隐患。正是由于被告的经营管理不善,使餐厅发生了不该发生的爆炸,造成顾客人身伤亡。被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四十一、四十二条的规定,应承担全部责任。请求判令被告:(1)给原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假肢安装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后期继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丧失生育能力赔偿金以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赔偿金等共计403万元;(2)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被告辩称:此次爆炸事件是犯罪分子所为。不知情的顾客把犯罪分子伪装成酒送给他的爆炸物带进餐厅,他根本没有预见到会发生爆炸,餐厅当然更不可能预见。对被告和顾客来说,发生爆炸纯属意外事件。对此次爆炸,被告既在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在客观上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况且爆炸还造成被告的一名服务员身亡,餐厅装修、设备受到严重破坏,各种直接、间接损失近100万元,被告本身也是受害者。被告作为餐饮经营者,已经对前来就餐的顾客尽到了保障其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责任。原告只能向真正的加害人主张权利,不能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现在的起诉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诉讼主体也不合格,其请求应当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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