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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一职员出租房内中毒死亡 房主赔偿11万
www.110.com 2010-07-09 20:07

中国法院网讯   记者今日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一起因出租房内存在安全隐患结果致人煤气中毒死亡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该院审结。法院终审驳回原审被告房主李某的上诉,判令被告房主赔偿11.13万余元。
    谢某生前系一公司职员,2006年2月,其和朋友一起并以其朋友的名义与市区一房主李某签订协议租赁房屋居住。次月17日晚,其使用燃气热水器洗澡的过程中因为通风不良导致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庭审中,通过相关证据可以证实,谢某与其朋友在入住该出租房屋时不但燃气热水器没有配置排烟管道,而且卫生间与安装了热水器的厨房也没有完全分隔,事发时门窗也是紧闭的。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燃气公司在庭审中提供相关资料证实,事发房屋与同一居民楼内的151户房屋包括排烟管道在内的燃气设施的设计、安装和验收情况均是一样的,而该大院的其他房屋的热水器目前也均安装有排烟管道,这一切能够证明燃气公司对包括李某房屋在内的整个居民楼的燃气管道安装工程中既设计了排烟管道,也安装了排烟管道,其已适当地履行了主要和附随义务,因此其不应该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和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可以认定,房主李某的热水器无排烟管道的责任应归咎于其自己,且其又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没有采取相应改进措施就出租给他人使用,放任了危险的存在,其依法没有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对谢某的死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即60%的责任。而谢某在使用燃气热水器时,也严重违反基本的安全常识,关闭门窗可直接导致空气无法对流和通风,且其对房内较为明显的安全隐患也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其自身也有过错,应自行承担40%的责任。故依照相关赔偿标准,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13万余元,而对原告方的其他诉请则予以驳回。

    宣判后,李某以没有安装排烟管道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任应由燃气公司承担,谢某关闭门窗洗澡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根本原因等为由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原告方针对其的诉请。

    法院二审认为,依据相关事实和证据,燃气公司对谢某的死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李某的房屋热水器没有安装排烟管道,存在安全隐患,其对此具有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谢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具有安全用气知识,但其没有尽到安全用气的义务,故其自身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应当减轻李某的赔偿责任。原审判决的责任认定符合该案实际,是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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