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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一网站侵害名誉权,被判赔偿5000元
www.110.com 2010-07-10 09:15

  在未核实新闻真实性的情况下,山西某网站便转载了某报的一篇新闻稿。为此,该新闻稿中所涉的当事人杨某以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将这家网站告上法庭。1月20日,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通报了这起案件,一审判令该网站公开向杨某道歉,并赔偿5000元。

  2004年7月19日11时27分57秒,某网在其网站“新闻中心/社会新闻”栏目内登载 《药铺老板虐妻八年引起公愤遭到百人围殴》一文,该文转载自四川某晚报。网站在转载时注明了来源,但未对该文所涉事实的真实性进行核实。2006年2月,文中所涉当事人电话告知该网站要求对转载新闻稿进行删除,2006年5月又书面提出异议。但在2008年9月9日,四川省某公证处作出公证书,证明2008年8月11日18时05分至19时57分打开网站网页时,涉案新闻稿仍然登载在 “新闻中心/社会新闻”栏目内。另查明,杨某曾于2006年将某晚报社及该文作者诉至四川省某法院,法院于2007年1月30日作出判决,认定四川某晚报刊发的 《药铺老板虐妻八年》一文缺乏事实依据,该文使用了具有贬损杨某人格的语言,致其名誉权受到损害,已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网站转载文章内容对杨某构成侵权的事实已经由四川某人民法院确认,网站在杨某提出异议后没有删除,违反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客观上对杨某的名誉权造成进一步的贬损,侵犯了杨某的名誉权。网站应当向杨某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杨某一定的精神损失费和其他损失。

  对于这起案件,主审法官深有感触地说:“互联网在当今社会已经成为一种快速、及时的新闻媒介,但是作为网站更应加强对新闻内容的审查与监督。无论是原创还是转载均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得发布含有贬损、丑化、诽谤等侵害他人人格权内容的文章。但愿所有的媒体都能严格把关、减少纠纷,发挥互联网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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