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遭遇车祸,
脑部腿部不同程度受伤
1958年出生的陈切,生前居住在无锡市新区硕放镇。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他作为“倒插门”的上门女婿与刘芳结婚,并落户到岳父岳母家。婚后生下女儿陈彩、儿子陈光。在邻居的眼中,陈切儿女双全,妻子的家境又比较丰盈,是一个十分幸运而又幸福的男人。
然而,陈切却先是染上了赌博,接着又爱上喝酒,对家务和孩子的照应时间越来越少,夫妻关系变得紧张起来。1992年,他因赌博被单位除名,此后夫妻矛盾日益加深,争吵不断。1994年,夫妻俩大吵一顿后,陈切负气离家出走,对妻子和年幼的儿女不闻不问。
由于长期离家不归,1998年夫妻俩的婚姻走到了尽头,刘芳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陈切离婚。经法院判决,准许二人离婚,一双儿女归刘芳抚养,陈切净身出户。此后,他没再与前妻、儿女发生往来。
2008年1月9日下午1点50分左右,喝得醉醺醺的陈切骑着电动车在无锡新区梅育路上逆向行驶时,与正常行使的一辆轿车发生碰撞,陈切一头栽倒在地,脑部、腿部均有不同程度的受伤。轿车司机吕琳赶忙报警,并将陈切送往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
陈切被送入医院后,警方也在急切寻找他的家人,然而,经过调查发现,陈切早已离婚,过着单身生活,无法寻找到其亲属。后来,经过多方了解,终于找到了陈切的哥哥。陈切的哥哥闻讯后立即赶到医院探望,并及时将陈切遇车祸受伤的情况通报给了他的前妻刘芳,希望陈切的一双儿女能到医院帮助料理自己的父亲。然而,刘芳认为,陈切已和她离婚多年,他多年未尽一个父亲抚养子女的责任,子女也就无照料陈切的义务。因此,子女一直没有去医院探望。
就这样,陈切一个人孤零零躺在医院的病床上,全靠医院的护士帮助料理。
生前对老父不管不顾,
死后以继承人身份索赔
2008年5月,经过治疗,陈切的病情大大好转,医院向他发出了出院通知。并叮嘱他出院后,要及时进行正规康复训练,以便提高食物吞咽功能,增强体质。然而,此时却无亲属来为陈切办理出院手续。由于脑部、腿部受伤,陈切说话口齿不太清楚,行走也需别人搀扶。因无任何亲属前来接他出院,陈切只好一直在医院病床上躺着,起居靠护士帮助照料,生活费用靠护士们捐款解决,伙食靠护士从医院食堂或外面摊点打来的饭菜充饥。
由于没有得到很好的后期正规康复训练,陈切的食物吞咽功能越来越差,体质越来越弱,渐渐只能靠流质食品维持生命。见此,医护人员十分着急,希望他的家人尽快将陈切接出医院进行康复治疗。然而,除了他的哥哥和侄儿来医院探望过两次外,他那已经成年的女儿、儿子却始终不见踪影。
2009年6月2日,由于长期卧床,没有正规康复,车祸后在医院病床上躺了近17个月的陈切在医院溘然长逝。
死在病床上的陈切骨瘦如柴、眼窝深陷。后经法医鉴定,陈切是由于吞咽困难,严重营养不良而被饿死的。
之后,交警找到了陈切的女儿陈彩、儿子陈光,希望姐弟俩能料理好父亲的后事,让死者早日入土为安。然而,姐弟俩却认为,陈切生前没有尽到一个父亲之责,他俩心中早已没有这样一个父亲。于是,对交警的话置之不理。
后来,姐弟俩听交警说起父亲是被车祸撞伤住院后死亡的,可以得到一笔人身损害赔偿金,而作为他的子女,他们可以继承这笔赔偿金。于是,姐弟俩同意出资安葬父亲。
2009年9月5日,陈彩、陈光聘请律师,以陈切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将车祸肇事一方吕琳告上无锡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共计40万元。
肇事一方提出,
子女未尽赡养义务
应被剥夺继承资格
吕琳认为,这笔钱尤其是死亡赔偿金不该她赔:2008年5月,医院就向陈切发出了出院通知书,这说明车祸后,陈切经过治疗后,已经转危为安,并达到出院要求。正是由于他的女儿、儿子不愿接他们的父亲出院,没让陈切得到正规康复训练,才使得他的父亲伤情加重。况且,法医已经鉴定,陈切是因营养不良饿死的,而不是交通事故撞死的。
而陈彩、陈光认为,陈切的死亡与车祸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由于发生了车祸,才使陈切受伤住院,因为头部受伤才导致吞咽功能发生变化,因为吞咽功能降低,才出现饮食困难,造成营养不良而导致死亡。所以,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为车祸机动车的肇事一方,吕琳必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贴、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损失。
吕琳认为,作为陈切的子女,原告在其父亲车祸受伤时不闻不问,一次也没去医院探望。现在陈切死了,才想到自己是他的亲生子女,才想到以他的遗产继承人的身份索要巨额赔偿,这不合情理。
但陈彩、陈光辩解说,父亲被车祸撞伤住院后,虽然陈切的哥哥通知了他们的母亲刘芳,但母亲并没有转告给他俩,他们不知道父亲受伤住院,更不知道伤得这么重。
姐弟俩的代理律师认为,由于多种原因,陈彩、陈光姐弟俩没能去医院探望其父,但不影响他们的遗产继承,因为姐弟俩与陈切有着一种不可割断的血缘关系,是其父遗产的法定继承人。
吕琳提出,虽说是法定继承人,但陈切住院长达17个月,姐弟俩居然以不知道为由为自己一直没有探望而开脱,这说给谁听也不会相信。姐弟俩的遗弃受伤父亲的行为,应该受到道德、良心的谴责。
陈彩、陈光姐弟俩却认为,陈切多年来从未尽到一个父亲对子女的抚养责任,现在他因遇车祸而去世,作为他的子女以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身份主张这样一笔人身损害赔偿金,既是父亲对多年亏欠子女的一种补偿,也是对死者的最好告慰。
吕琳当庭递交申请,以姐弟俩没有尽到照顾生病父亲的义务为由,请求法院剥夺原告继承遗产的资格。
姐弟俩的代理律师驳斥说,原告作为陈切的子女,继承父亲的遗产是法律赋予他们的一种权利,任何人也剥夺不了。
法院判子女有权
继承父亲财产,
- 上一篇:乘客受伤 承运单位被判赔偿
- 下一篇:伊通交警大队处理事故阳光作业
相关文章
- ·不孝子告状争夺“赡养义务”
- ·尽赡养义务 儿媳再婚也能分遗产
- ·对簿公堂争遗产 未尽赡养义务无权继承
- ·儿媳尽赡养义务 应继承公婆遗产
- ·尽主要赡养义务可以多分得遗产
- ·尽主要赡养义务可以多分得遗产
- ·不能以不继承遗产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 ·赡养父母义务不得协议免除 分家协议有效诉求
- ·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中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
- ·成年子女不赡养父母义务如何处理
- ·对再婚父母子女还需尽赡养义务吗?
- ·孙子尽赡养义务 应享有部分继承权
- ·违反赡养义务的民事责任
- ·赡养义务也有限度
- ·法定赡养义务不得随意处置
- ·赡养义务人能否向其他义务人追偿赡养费
- ·有偿转让赡养义务的现实意义
- ·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赡养义务
- ·首例赡养义务转让案
- ·赡养义务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