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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未尽赡养义务 死后争夺遗产(2)
www.110.com 2010-07-10 09:15

  数额根据责任再定

  日前从无锡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获悉,法院作出裁定,陈彩、陈光作为被继承人的子女,有法定继承其父亲遗产的权利。法官认为,陈切毕竟是因车祸而受伤住院治疗的,他的死亡与车祸有一定的联系,但经过医院治疗后,死亡的关联性与车祸有多大,法院将委托司法鉴定部门进行鉴定,依照鉴定结果再来分担被告的赔偿责任。

  此案中,吕琳认为陈彩、陈光姐弟俩对陈切不闻不问,最后导致父亲被饿死,建议取消他们的继承权资格。那么为什么法院还是认定他们有继承权呢?

  律师认为,这是因为继承人继承权的丧失关系到公民对特定被继承人的遗产是否有继承资格,直接涉及公民财产利益的得失,处理结果还会对公民的荣誉产生影响。因此,只能由人民法院根据客观事实和继承法的规定,以判决、裁定确认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确认公民继承权的丧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而我国法院实行的是“一事一理”的审判制度,一个案件只针对一个诉讼请求,涉及一个法律关系,此案是陈彩、陈光姐弟俩诉吕琳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不是继承权纠纷,法院当然不会审理、判决姐弟俩是否丧失继承权。

  那么吕琳是否可以另行单独起诉陈彩、陈光姐弟俩,取消他们的继承权呢?那也是不可以的。因为,吕琳是车祸肇事一方,不是陈切遗产的法定或遗嘱继承人,无权就他人是否有继承权提起诉讼。只有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才会受理。从目前情况来看,陈彩、陈光有涉嫌遗弃父亲的行为,如果再让姐弟俩继承父亲遗产,明显不符合情理。但情理不能对抗法理,如果姐弟俩之间不产生是否丧失继承权纠纷,即便是继承人亦承认该违法行为的存在,其继承权也不会自动丧失,一定需要经过司法程序确认。

  律师说法

  李子行,男,43岁,律师

  继承人有这些情形的,

  丧失继承权

  我国《婚姻法》第21条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但不少人错误地认为,如果父母没有尽到抚养责任,子女就有权不尽赡养义务。其实,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各自独立的,不存在一方履行义务要以对方尽义务为前提的说法,因此,哪怕亲生父母确实没有抚养过子女,也不能免除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所以,陈切的子女对其父不管不顾的行为是没有尽到其赡养义务。

  陈切的子女虽然没到医院探望、照料车祸受伤的父亲,但这只能受道德谴责,不能替代法律赋予的继承权。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子女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

  我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继承权丧失分为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其中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均为绝对丧失,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被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确认后,继承权便绝对地丧失,该继承人再不得也不能享有对特定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该继承人的继承权则是相对丧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此案,虽然陈彩、陈光姐弟俩没有到医院探望被继承人,也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但姐弟俩辩称不知道父亲遇车祸受伤住院,而且后来姐弟俩毕竟也安葬了父亲,可以认定有悔改表现。

  不过此案也提醒交警部门处理车祸事故时要跟踪到底。如果发生车祸后交警及时通知陈切的一双儿女,如果及时介入调查儿女遗弃父亲的不孝行为,如果先行执行吕琳给予陈切出院康复治疗,也许就不会导致这样的悲剧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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