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患者 权利
【摘 要】∶ 医疗过失对于患者造成的损害在美国已经日趋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但是,目前既没有对病人损害后果实施有效补偿的机制,亦没有为保护病人日后免受此类损害的有效的纠错机制。本文提出了有关改善目前不完善处理机制的方法,以及一个大致的工作方针。
在美国因医疗过失而造成病人损害的问题由来已久。据美国医学研究所(Institute of Medicine,IOM)估算,每年由于医疗过失而导致死亡的人数大约在5万到10万人之间,这种损害每年花费国家1700万到2900万美元。
1 解决问题的理想途径
1.1 认清错误并找到杜绝此类错误发生的办法
杜绝所有的医疗过失的发生是不可能,医疗行业发展迅速,知识更新日新月异,百万医务工作者都能够预防医疗的意外事故的发生是不可能的。但是,当一个医疗过失发生后,迅速地承认过错并且认清过错发生的原因是十分必要的,更重要的是采取一个合理的机制杜绝类似错误的再次发生。
……稿件来源:《中国医院》杂志。(详细内容见该刊)
1.2 尽可能弥补损害后果确保患者健康
当病人受到损害时,他应该得到由于医疗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患者在损害发生后应立即得到赔偿,因为在此期间,患者由于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工作,为了重新适应原来所担任的家庭和社会角色,病人需要恢复身体上和心理上的损伤。如果病人的疾病状态长时间持续,恢复健康就会越困难,病人重新回到原来的生活状态也就越困难。
1.3 公平的赔偿受损害患者的损失
受损害病人不仅要快速得到赔偿,而且需要保证公正。相同损害行为造成的相同的损害后果,不同患者得到的赔偿应该是相同的。病人赔偿费不能沦为一种形式,而应当保障病人能够恢复身体上和心理上的创伤。
1.4 有效的补偿办法
在行政管理上浪费的费用应尽可能减少。不能在运行赔偿机制上浪费钱,钱应该花在对病人的损害后果的赔偿上。这与诉讼体制有所不同,诉讼体制把钱花在医疗事故体系、保险公司、双方律师费用上等等。病人只得到了所有赔偿费用的40%。
2.诉讼系统在美国不能解决问题
2.1 它是对抗的
医疗过失的发生,意味着医生因故意或粗心大意造成了病人的伤害。但是,诉讼体制没有使医疗行为主体成为它的主角,而是由原告的律师和被告医院的代理人代替他们成为诉讼体制的主角。他们在法庭上相互辩驳这个医疗过失是否由医方的疏忽大意所致。这是一个法律上的特征,对于认定过错以及找出造成过错的原因没有丝毫帮助。
2.2 它花费太高
且不论赔偿损害费用的60%花费在诉讼系统上,医生为了减少诉讼的可能性,为病人做了许多不必要的检查,这些检查不仅是无效的,而且所花费用甚至高于诉讼费用。
2.3 它是无效的
对于一个受到损害的病人,除了找一个律师并且说服他代理自己的案子,没有其他的方法得到救济,没有任何代理处、私人或公共单位能对其提供帮助。而且,律师能否接受病人的委托也是不确定的,没有任何的规定与保证确保病人能够得到司法帮助。这决定于病人所居住的辖区,律师是否需要接更多的案子,律师能够接受的这个案子为他带来的收益。一旦这个律师接受了这个案子,距离判决下来仍需要一段很长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律师和保险公司需要交涉很长的一段时间,这个解决问题的过程非常复杂。诉讼本身是非常麻烦而且是过时的,需要双方律师、专家证人、证据等等。根据美国政府的数据统计,一件案子从事故发生到得到赔偿平均要花费4.59年。很多时候病人需要等待更长的时间,这造成了在受到损害之后,病人不能立即得到帮助,问题并不能很好的解决。
……稿件来源:《中国医院》杂志。(详细内容见该刊)
2.4 它是不公平的
对于由医疗过错而受损害的病人来说,只有不超过1%的病人获得了赔偿。诉讼系统对于病人来说有胁迫之嫌。为何一个由于医疗过错而受到损害的病人,需要对医生的医疗行为和自己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对于这一点没有一个有效的解释。被迫去证明损害后果是因为医生故意或过失造成的,这样不仅花费高,费时长,而且得到赔偿的几率也很小。
……稿件来源:《中国医院》杂志。(详细内容见该刊)
2.5 对于防止此类错误的再次发生没有丝毫作用
由于陪审团没有相应的医学知识,所以陪审团的决定难免有错误。并且陪审团的决定中,缺少关于如何预防此类错误的内容。所以即使陪审团的决定是正确的,它对于防止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也丝毫没有帮助。还有一个问题,陪审团的决定是在损害发生以后几年的时间做出的,它不适用于现在类似问题的解决途径。
2.6 无法保护病人以防止病人再次遇到一个不负责任的医生
退一步讲,即使陪审团的决定是正确的,但是陪审团做这个决定要用几年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这个不负责任的医生会继续实施他的医疗行为,即使陪审团判决医生实施的医疗行为有过错,但是对于他的唯一的惩罚是保险公司提高他的医疗事故保险费,但是与此同时保险公司也提高了其他医生的保险额度,这种惩罚对于当事医生没有任何教育意义。
3 一个完善的解决途径所应具备的要素
3.1 及时、公平和有效
病人需要立即开始恢复健康,而不能等待关于损害原因的判决。损害的事实本身应该是促进医疗行为的一种激励。如果这里有一个经济损失,需要有一个事前确定的方式加以弥补,而不需要进行拖延时间的商议。对于赔偿的数额,应根据损伤的程度和病人有可能造成残疾的程度,来定赔偿的数额,无需反复商议。
3.2 没有冲突
新的体制的建立应该本着医患之间没有冲突的宗旨。为了解决医疗过失所带来的问题,我们需要找到一种科学的学术的方法,并且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而不是以一种惩罚追责的方式,这是无效的。我们认为,有许多错误是体制所造成的,而不是人为的。把认为有责任的医生换掉,而不对制度进行修缮,只会让第二个人犯同样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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