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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汽车运输业行车事故损害赔偿金额及医药
www.110.com 2010-07-09 17:58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四日交通部交路发字第093B000043号令修正发布第1、3条条文

  第1条 本办法依公路法第六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3条 汽车运输业之车辆,因行车事故致人、客伤害、死亡或财物毁损、丧失,依法应负责任者,除医疗费用由汽车所有人或驾驶人负责支付外,其赔偿金额之标准如左:

  一、死亡者,最高金额新台币二百五十万元。

  二、重伤者,最高金额新台币一百四十万元。

  三、非重伤者,最高金额新台币四十万元。

  四、财物毁损、丧失之赔偿金额由双方协议定之。

  汽车运输业已投保强制汽车责任保险者,其理赔金额视为前项赔偿金额之一部分,汽车运输业受赔偿请求时,得扣除之。

  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赔偿标准,请求权人能证明实际所受损害较高者,不受其限制。第一项所定标准,不影响请求权人之诉讼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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