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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过错推定(2)
www.110.com 2010-07-09 17:53

   《侵权行为法》中的归责原则,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由于侵权行为法的主要目的就是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因此,归责原则可以说就是侵权法的主要内容,它不同于原则,但二者又有一定的联系。我国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其中,过错责任原则是另两个原则的基础,同时它是侵权行为法的基石。过错推定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发展和必要延伸;公平责任原则是整个民法的基本原则,但在侵权行为法上有其更普遍的适用。
    过错责任,是指以过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和归责的最终要件,同时以过错作为确定行为人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它主要贯彻“无过错即无责任”的精神,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在实践上只需把握好其构成要件即:损害结果的存在,行为人的过错(或行为的违法性),以及该结果与该过错的因果关系即可。另外,公平原则在实践中也不易把握,下面我仅对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中的过错推定原则谈谈我的理解:
    过错责任原则虽也承认客观事买为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但它更注重侵权行为人的过错,认为造成损害这一事实只是产生侵权民事责任的第一性推动力,但并不足以发生侵权责任承担,倘若证明侵权行为是违反了加害人的意愿和主观态度而发生的,这种责任就不能成立。而过错推定在于将过错作为一个主客观相统一的概念,认为过错的实质乃应是对加害人行为的意志状态的不可原肴性的社会评价。这种意志状态对于行为人来说是主观的,对社会来说,评价的标准却是客观的,因此,过错不应仅是抽象单纯的“心理状态”,还应包含对这种心理状态所表现的行为的客观评价。同时,就一个正常的、有理智的人来说,其行为本身往往反映了他行为时的主观意志,受害人或法院完全可以根据其行为违反义务或缺乏足够的注意,推定其过错的存在。所以,过错推定有其理论基础和事实依据。且大量的司法实践也证明了过错推定原则在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中的意义和作用。
    从过错推定的内容来看,主要包括“对过错本身的推定”和“对因果关系本身的推定”。其中,对过错本身的推定又分为“推定过错”和“视为过错”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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