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归责原则是承担责任的根据,是侵权行为法的核心。其中过错推定既存在于违约责任的认定中又存在于侵权行为法中。本文以侵权法中的过错推定为视角,从过错推定存在的合理性、功能、地位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操作几方面入手来分析过错推定在理论和实践中的价值。
[关键词]
过错推定 过错 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
一、过错推定产生的合理性基础
过错推定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在过错推定产生前,在侵权行为领域占统治地位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为什么在过错责任原则一统天下之时会产生过错推定?正如黑格尔曾经说过的一样“存在的便是合理的”,过错推定的产生也必然有其深刻的经济基础和社会根基。
在19世纪上半期,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导致商品经济的繁荣,过错责任原则以其限制加害人责任为主导思想,保护了个人的行动自由,促进了经济发展,发挥了其应有的功能。然而,随着过错责任原则的广泛应用,其弊端也逐渐凸显出来,在很多情况下,由于受害人无法证明加害人主观上的过错而不能受到赔偿,特别是在受害人与加害人二者的信息严重不对称,即加害人更了解事情的发生经过时,受害人就处于弱者的地位,他的利益如何得到保护?如果法律不给予救济,则显失公平,会使加害人实际实施了加害行为而因过错责任的疏漏而逃脱责任。所以,过错推定便应运而生。法国《民法典》首次确立了过错推定原则,它将举证责任的风险分配给了加害人从而体现了保护受害人的宗旨。过错推定中的推定不是任意的,随便的,它的合理性基础在于它合乎社会一般理性人的判断、推理标准。正如一个花盆从楼上掉下来砸伤人,那么花盆的主任就不可能没有过错。
从上面过错推定的产生来看,过错推定并非对过错责任的取代,而是针对过错责任在调整一部分特殊法律关系中所显现出来的不公正予以补充,调和。也可以说,过错推定是对过错责任原则的发展,完善,这是由它适用范围的有限性所决定的。
二、过错推定的功能
(一)理论上的功能
1、合理分配风险。在一般侵权行为中,依“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由受害人就加害人的过错负举证责任,而在特殊情况下,受害人因特殊原因难以举证,这样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过错推定则把这种风险转移给加害人承担,若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应承担责任。这是举证责任倒置的体现。
在侵权责任的主观要件认定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它的诉讼法上的价值是为了平衡被告与原告在信息掌握上的不平等地位,是在被告对事实的了解更清楚明确而原告处于相对弱势的情况下设计出来的,“举证责任倒置不仅仅是对事实证明责任的分配,更重要的是,对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常常直接影响到诉讼的结果。” 因而,过错推定在主观过错的认定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处于相对强势的一方负担较重的义务,达到了合理分配风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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