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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个案例引发的对各种观点的思考(5)
www.110.com 2010-07-09 17:53

然而,按照波斯纳的法经济学的理论来解释这一问题,似乎结论还不是这么简单。波斯纳认为,经济学是对于人类需求而言,资源有限的世界上进行理性选择的科学。[16]他认为:

“人是他自我利益的合理化最大值实现者这一概念意味着,人们对于各种激励的反应――如果一个人的周围环境变化足以改变他的行为便可增加其满足方式的进行,他就会改变其行为”。[17]

在三个海员中,有一人已经濒临死亡,其所具有的社会成本在此特定的情况下,与其余两名海员所具有的社会成本具有不同的评价,抑或受害的犯罪成本和加害人的犯罪收益之间存在较大的悬殊,因此此种紧急避险行为是符合法经济学理论要求的,它确保了更多的社会财富以及与创造这种财富的可能性。这种经济学的分析方式中,对于每个个体在特定情况下的评价将呈现出不同的状态,如一个科学家与一个工人,在一般的状态下,也许我们可以评价他们的价值是相等的。但如果在前述案例中讲述的情况下,我们就科学家与工人对于社会资本增加的贡献能力来讲,他们的经济学价值是不同的;又如,如果此三人中,有的人体质较好,有的人体制较差,那么在面对生存挑战时,体优者与体弱者的法经济学价值将会出现等差。抽签的方式也许会达到最为理想的状态,即经济价值最大者得以保存,并通过较小者的牺牲得以最后存活,即牺牲较小的社会成本,期待和保全更大的社会收益和社会福址;但也有可能出现最坏的情况,即创造社会财富最少者,体质最弱者幸存,但由于其体质上的原因,在得到经济价值优势地位者的“帮助”后,依然没有存活下来。此种情况将是契约效力最少的发挥,对于社会收益最大的制约,对于社会资源与成本的浪费。
波斯纳的法经济学的理论建立在完全功利主义的思想之上,对于社会成本与收益之间的价值衡量来构建自己的理论体系,这种分析的方式在大多数部门法领域具有其优势,但是对于刑法理论运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是否妥当,我认为还值得商榷。为了保护较大法益而牺牲较小法益的紧急避险行为,从经济学的价值理论来分析是具有其合理性的,但紧急避险中并不是所有的上述行为都具有违法的阻却性,只有适度的避险行为才满足紧急避险的要求。由此看来,也许对于法的经济学价值理论应该作扩大化的解释,即在满足社会整体效益增加的经济学价值之前提下,适度的避险行为应当视为达到这一目的最佳手段和最合理的方式。一旦超出这一限度,即使在社会总体效益增加的前提下,法经济学依然对于此类避险行为予以否定的评价。
对于法学理论的完整性而言,生命是没有量化之价值的。人类将自己的种种权利让度出来,共同缔约,形成政治国家的公权力,用来惩罚犯罪,保障每一个自然人的基本权利。没有任何人有权利剥夺另一个人的生命,哪怕是经过承诺约定。但是,从现实的妥当性而言,固守这种理论上的完整性对于处在危险中的每一个人,却是不公平的。他们要不都静静的等待死亡的到来,要么自相残杀,存活者等待法律的严惩,实质的公平被形式的公平所抹煞,公平与正义在这一刻也许需要重新地理解和定义。写到这里,我的脑海中不停的浮现在世界电影史上经典的一幕――在《泰坦尼克号》中,罗斯将杰克的手从漂浮的木板上扳开,杰克的尸体渐渐沉入北大西洋冰冷而寂静的海底。在传统理念中也许导演会安排男女主人公共同葬身海底,以此来表现这对恋人之间永恒的爱情。可《泰坦尼克号》影片中这一悲剧性的情节却引发了人们对于危难中生命价值与意义的深深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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