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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活动中的角色定位
www.110.com 2010-07-10 09:41

国务院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及相关配套文件对“法医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并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作了明确规定,但是,对法医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活动应扮演什么角色,对这个特殊角色应如何定位,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活动中应起什么作用(他该干什么)并没有明确,也未提出具体要求。鉴于这种情况,笔者谈一点新《条例》正式实施一年半来参加鉴定会的粗疏体会。以下从四个方面简述:

    一、法医在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首先要做的工作。

    法医在接到医学会送来的鉴定材料后,首先要做的是:查明争议事实。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程中对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要做出正确的鉴定结论,就必须建立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查不清事实,就分不清责任,明不了是与非,责任分不清,就无法处理医疗事故。事实清楚了,责任也就好确定了。毋庸置疑,查明争议事实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首要任务,是基础,是前提,是法医介入鉴定活动的重要环节。要能使人相信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正确性,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做:一是查有没有损害事实。患者是否出现了人身受到损害的事实,这种人身损害应当是客观存在的,是能够通过人们的感官或者科学技术确定的;二是查损害事实与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医疗机构的关系,患者发生的人身损害是不是在本医疗机构发生的?是不是涉及其他医疗机构或者个人;三是查损害事实是不是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造成的。如患者在住院期间私自回家,在家中不慎滑倒摔伤,这就不属于医疗鉴定的范围;四是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如何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是否尽到告知义务,所提供的服务和应尽的告知义务不到位是不是导致患者发生人身损害(死亡)的原因;五是查患者对损害事实的发生有没有责任?有什么责任?

    其次是做审查与调查工作。审查与调查不仅是专家鉴定组查明医疗事故事实的方法,也是应遵循的必经程序,法医由其不能疏忽。在审查时着重对医患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关联性、合法性检查与核对。审查患方提交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书内容是否完整,医方保管的原始病历资料与患方复印的病历资料是否一致,所提供的尸解报告是否真实,各项检验报告是否完备以及其他相关证据的可信性。

    审查医疗机构提交的材料,如申请书、答辩书、《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材料、病历资料以外的专项检验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是否齐全。

    调查的目的主要是为查明事实,在鉴定过程中就有关的问题向医患双方进行询问、了解,并对医患双方的陈述及答辩进行核实,在必要时,对双方有争议的焦点进行对质,尽可能弄清医疗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以弥补在陈述和辩解过程中的遗漏。协助专家鉴定组全面,细微的查清医患双方争议的焦点,各自的想法和理由,同时可以对那些静态证据进行核实,予以印证,有利于查明的事实。

    二、法医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重要意义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并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显然,这是一条不可争辩的事实,它更充分地说明法医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活动中是不可替代的鉴定组成员,这是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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