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几点建议
自新《条例》实施以来,参加省、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三十余次,对这项工作颇有感受。诸如在双方当事人陈述事由及经过后,由专家进行询问时,采取的是问答式;在推选专家鉴定组长时,产生于高年资的临床专家,法医是“编外人”,与组长无缘;各专家只愿受聘参加鉴定会,而不愿承担出庭作证的义务等等。笔者认为:这些做法极不利于鉴定工作正常开展,应予以改进。鉴于这种原因特提几点不成熟的建议共同道们商榷。
1、当场对质。在陈述时医患双方当场对某一问题或细节进行对质争辩,在鉴定活动中还未被广泛采纳,有必要进一步宣传、增强专家鉴定人员的公开、公平意识和理念。
我们在参加鉴定过程中发现这样的问题:当医患双方在规定时间内分别陈述自己的意见和理由,由专家组成员分别提问,并进行必要的检查,最后鉴定组合议。专家鉴定组主要是依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证材料、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专家提问的情况综合分析得出结论,但忽略了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要准予医患双方在某些有争执的问题上当场对质争辩。这样做有啥好处呢?可减少或排出专家在阅书证材料时先入为主的主观臆断,保证鉴定人员的公正判断。
2、鉴定组长的推选。新《条例》明文要求专家库必须有法医专业,这已经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一大进步。因为,法医长期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他工作的视觉及切入点都比较特殊,他与医患双方并无利益冲突,所以,他能站在公正、公平的立场上,实事求是地做出结论。基于这一点,以鉴定死因、伤残评定上完全可以推选法医当鉴定组长,这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怀疑(如参加鉴定的专家也可能是某某的学生或老师)。由于法医的职业特点决定了他对鉴定的严肃性,由其是对死因、伤残与患者所出现的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的分析具有独到之处,这是临床医学专家所不及的,只有法医能驾驭鉴定全过程,从中起到法律的导向作用。
3、出庭作证。遵照三大诉讼法的要求,专家鉴定人应当出庭,并就委托程序、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的资质等级、专业技术方面的问题接受法庭的审查和当事人的质询。长期以来,我国法律未对专家鉴定人做出具体强制性规定,仅司法解释作了相关说明。专家鉴定人对于出庭公开接受质询有比较严重的心理障碍,害怕出庭,不愿出庭,所以,专家鉴定人出庭作证寥寥无几。基于此情,应对专家鉴定人进行普法教育,让他(她)们充分认识到出庭质询是每位专家鉴定人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其一、专家鉴定人出庭能使审判人员和当事人进一步深入了解鉴定的全过程,使专家鉴定人的分析论证更加直观、透彻、更具有说服力;其二,也容易暴露出鉴定结论是否有失真的情节,更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有得强化审判效果。使当事人更易了解鉴定结论的依据是否充分;其三、有利于专家鉴定人接受法庭及当事人的监督。所以说,要使专家明白,专家不只是参加鉴定出个结论了事,还有一项更重要的义务——出庭作证。在每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开始时,作为一项鉴定纪律告知每位专家鉴定人:“除特殊情况外,专家鉴定人必须出庭接受质询”。
总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如同各项司法制度改革一样,都在不断深入,解决医疗纠纷的手段和途径呈现多样化,法医作为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的一个特殊群体,特殊角色,其作用和地位也是不可替代的,也越来越显示出法医的独到之处,这一点各位法医均有共识,要自己看得起自己,自己重视自己,但同时也要在鉴定活动中注意规范自己的行为,强化职业形象,模范地执行法律、法规,促进依法鉴定,践行司法为民,充分发挥和强化法医的特殊职能,不断提高法医的地位,尽职尽责,继续做好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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