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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探析(8)
www.110.com 2010-07-27 16:54

  我们认为,医疗事故并非医疗侵权责任的前提,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认定医疗侵权的必要条件,法院审理医疗侵权纠纷,无须将医疗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作为审理和裁判的依据。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往往针对病例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分析,从而得出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结论,通常不针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行为是否有过错、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分析论证[13],它只是医政管理中是否实施处罚的重要依据。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医学专家的意见,不能直接作为民事裁判的根据,它只是民事证据的一种,并不具有必然的法律证明力。根据民诉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官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采信,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质证、辩认和必要的询问鉴定人,才可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从这个意义上说,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对法院没有约束力,采信与否采信,取决于审查的结果。

  司法鉴定是法院依职权或者根据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者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医疗侵权诉讼中的司法鉴定,往往成为法官认定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大小、致害事实原因及作用大小、损伤范围及程度的重要依据。是否需要进行司法鉴定,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而定。医疗事故鉴定未被采信,法院无法确认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应当进行司法鉴定,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司法鉴定。若双方均不申请鉴定,法院应将继续举证的责任确定给医疗机构。因为,证明医疗机构不存在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在医疗机构一方。如果在法官释明后,医疗机构仍不申请进行司法鉴定,医疗机构应承担因此导致的后果。当然,法院在遇有《证据规定》第15条[14]所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依职权委托鉴定。

  五、患方的举证责任

  从程序法的角度看,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是完全免除了患方的举证责任,只不过是举证责任在医患双方之间的分工大小有所不同而已[15]。举证责任倒置后,并非原告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发动诉讼的一方,应当就部分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从实体法的角度,任何人主张权利,都应当提出证据证明其权利的存在。从证据法的角度,主张的一方也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即使法律从特定的目的出发,对一些特定当事人的保护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也只是将特定的证明事项倒置给被告一方承担。从性质上,举证责任倒置实质上是基于法律规定,由原告证明A事实存在,但应当由被告承担B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证明,被告不能证明的,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16]。因此,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除了法律特别规定的要件事实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外,仍应当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分配举证责任。因此,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医疗侵权诉讼中,患方仍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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