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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探析(9)
www.110.com 2010-07-27 16:54

  第一,初步举证责任。一是提交起诉证据的责任。从诉的理论来说,诉的成立必须具备诉的主体、诉讼理由、诉讼标的三个要素,只有具备诉的三个要素,法院方可立案受理。按照民诉法第108条的规定,原告起诉应具备相应的条件,为符合起诉条件,原告应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即原告身份证明、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的证据材料,被告身份证明、被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证据,作为诉讼请求基础事实理由的证据材料。只有具备上述证据材料,诉才能成立,其起诉方可被法院受理。二是实体请求权成立的举证责任,即应对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的成立负举证责任。通过举证证明自己是适格的原告、所受侵害的权利是法律予以保护的,包括当事人自己的身份、与医疗机构间存在医疗关系、接受过被告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及损害结果、损害程度,赔偿依据的事实和法律等。如果患方不能对上述问题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请求权将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二,医疗机构举证不能某些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实务中,医疗机构举证不能的情形有二:一是医疗机构违反诊疗义务、附随义务导致举证不能,如没有实施应作的检查或诊疗护理行为,在规定期间届满前废弃诊疗记录、未保存从患者体内取出的遗留物、手术记录不全、丢失诊疗资料等,导致无证可举或者举证不充分;二是患方故意或过失将对己方不利的证据隐匿、销毁、伪造,拒绝进行相应的检验、鉴定等。对于第一种情况,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的分配原则,举证责任仍应由医疗机构承担。对于第二种情况,由于举证责任分配主要基于距离证据的远近、举证难易等因素,法官应根据《证据规定》第7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的规定,行使举证责任分配的自由裁量权,将举证责任分配给患方承担。当然,法官在行使举证责任分配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说明理由、举证要求及法律后果。同时,对于患方拒不提供持有的对自己不利的证据时,可以适用《证据规定》第75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推定医疗机构的主张成立。

  第三,证明自己反驳主张成立的举证责任。医疗侵权中的过错存在单方过错、混合过错的情形,同时,诉讼活动又是动态的。提出主张、反驳对方的主张,均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据。当医方在证明医疗行为无过错,主张患方存在不配合治疗、拒绝治疗等过错,或者损害后果系患方过错所致、或者系包括患方过错在内的混合过错所致时,患方若反驳该主张,应承担反驳主张成立的举证责任。当医方主张损害后果系患方行为所致或者患方的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时,患方若反驳该主张,也应当承担其反驳主张成立的举证责任。因为按照《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规定,患方应对自己的反驳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同时,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仅仅是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除此之外,仍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一般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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