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说上述三种观点各有千秋,都有一定的道理,但也有其缺点。第一种观点从表面来看似乎有“充足”的法律依据,然而仔细分析一下就会发现其依据不足。首先,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虽然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但不能由此想当然地认为审查程序应当由法院依职权启动。其次,这种观点违背了意思自治原则,加重了法院的责任,大大地弱化了当事人的责任,使法官承受了不能承受之重。当事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裁决者,他会根据对自己利益的权衡作出取舍,法院无需横加干涉。再次,它违背正常的认知规律。当事人距离案件事实是最近的,与法官相比更容易判断证据非法与否,却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官距离案件事实是最远的,却要承担主动审查判断的责任。最后,它只解决了由谁审查的问题,而没有解决由谁启动审查程序问题。
第二种观点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可取之处。但现代法治理念已发生转变,由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法律关系变得更加错综复杂,这种观点只看到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面,而没有看到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一面,具有片面性。
第三种观点从表面上来看权衡了不同利益,在理论上也能成立,但在实践上却不具有可操作性。如何把这两种情形区分开来几乎是不可能的,更糟糕的是这两种情形经常交织在一起。
对于应当由谁来启动审查程序,本文认为,既要看到一般,又要照顾特殊,因此,对非法证据审查程序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来启动,更确切地说应当由提供非法证据的相对一方来启动。但是也有例外,那就是当法院不主动审查非法证据将有损于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时法院应当主动审查之。其理由如下:
首先,它符合意思自治的原则。在民事领域,人是理性的人,是经济人。每一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裁判者,同时也是自己利益的最终决定者。每一个人都能判断什么对自己有利,什么对自己不利,同时也能决定其是享有利益,还是放弃利益。当事人对自己利益的权衡、取舍是他自己的“私事”,是他的自由,他的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不违背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就不应受到干预。在民事诉讼中也是如此,对对方提出的非法证据不持异议,视为其对该证据的认可,不违背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的,法院断不可干预。
其次,它符合一般的认知规律。案件争议事实是发生于当事人之间的,它不可能脱离当事人而存在,因此,当事人距离案件事实最近,法官仅根据当事人陈述和提供的证据来认识事实的,距离事实最远。正是因为当事人距离事实最近,所以,他对对方提出的证据的真伪、合法与否的判断较为容易。如果让距离案件事实最近、对证据的真伪、合法与否的判决较为容易的当事人不主动提出审查请求,而让与事实相去较远的法官去主动审查,岂非舍近求远、舍本逐末。
- 上一篇:没有了
- 下一篇:民事非诉代理
相关文章
-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对管辖异议及简易程序
- · 从本案看民事诉讼综合证据的审查判断方法
-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法理分析
- ·论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下)
- ·在民事诉讼中如何审查、判断证据
- ·谈民事诉讼证据审查和判断的思考
- ·提起民事诉讼证据保全的程序
-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刍议
- ·设立民事诉讼审前证据准备程序之构想
-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刍议
- ·民事诉讼证据种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
-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疑难问题
- ·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审查认定
- ·民事诉讼中判断电子证据真实性的标准
- ·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
- ·民事诉讼中判断电子证据真实性的标准
- ·浅议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证据效力问题
- ·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
- ·论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认证
- · 民事诉讼的非正审程序
- · 民事非诉证据
- · 谈非诉行政案的几个问题
- · 民事非诉代理
- · 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审查程序的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