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的被执行人可以提出复议,第三人可以提出异议,申请人对于不予批准的裁定不能提出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人对于不予批准的可以要求复议一次,被申请人则只有协助执行的义务。7、采取的方法不同。保全证据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而证据调查基于适用对象的不同主要是采取提取原件或者复制的办法进行。8、当事人义务不同。证据保全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而申请调查证据却没有必要要求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到场。尽管这两项措施有以上诸多区别,但实务中有时也会难以明确区分适用。混乱适用主要有以下的原因:1、适用对象相互包含。证据保全适用于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适用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事实上很大一部分证据兼有以后难以取得或可能灭失和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双重性质。应该说,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含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2、无论是证据保全还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都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都是作为申请人一方的证据,都是利用法院职权进行。3、都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申请。针对适用的混乱状况,建议立法上废除证据保全和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区别规定,将这两项措施合并,统一为证据保全措施,这样不但加大了对原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措施的力度,而且由于证据保全有较为规范的权利救济制度,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有充分的保护。
四、关于经当事人申请后延长的举证期限是否适用于同案其他当事人的问题。
实务中的做法也不一样,从公平的角度出发,有的法院将延长的期限适用于未申请的一方;从对权利自由处分的角度出发,有的法院并不将延长期限当然适用于未申请一方。笔者认为,根据《证据规则》的举证期限内不能完成举证的可以申请延期举证是个授权性规定。该规定赋予了不能完成举证的当事人的申请延期举证权。既然其他当事人没有要求延期举证,表明其认为自己的举证已经完成,对此其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这样也保持了程序的稳定性。从另外角度出发,如果将延长期限适用于未申请一方则有点法院不基于当事人的申请而“主动”延长的意思。综上,不应当将延长期限当然适用于未申请的其他当事人。但在追加当事人的场合,举证期限延长则就对抗新增加当事人的证据部分应该适用。
五、关于为另外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免除当事人举证责任的问题。
- 上一篇: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特殊适用再议
- 下一篇:法院提醒:了解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可多一份胜诉
相关文章
-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适用情况若干问题调研
-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审判实务二题
- ·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问题与
- ·关于民事诉讼新证据规则的几点思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问题的若干规
- ·民事诉讼证据交换有关问题简析
-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理解与适用问题研究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若干问题评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若干问题评
- ·关于超过民事诉讼时效期间的有关问题
-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审判实务二题
-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适用存在的问题及应对
-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适用存在的问题及应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
-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疑难问题
- ·浅议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证据效力问题
- ·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问题
-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在适用中出现的问题与建议
-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
-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