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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侵权证明责任分配与风险分担
www.110.com 2010-07-27 15:5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首次明确了证明责任包括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的双重含义,并根据法律要件分类说将医疗侵权构成要件的过错、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损害结果在医患之间进行了分配,“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学理上将这种分配称为“举证责任倒置”。由于我国法学界至今未就证明责任的“正置”达成共识 [1],在“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这两个概念的关系上存在严重分歧,而且现行的民事实体法未对结果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使医疗侵权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出现了许多模糊的问题。我国证明责任理论主要源自于大陆法系,借鉴其理论明确概念然后沿袭《证据规定》的思路对医疗侵权证明责任分配及社会保障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可有助于实际问题解决和理论研究的深入。

  一、《证据规定》中主观具体证明/主张责任的分配与误解

  大陆法系学者认为①证明责任包括主观证明责任和客观证明责任两个层次。主观证明责任又被称为行为责任,是指当事人通过自己的活动对争议事实进行证明,从而避免败诉的后果;客观证明责任又被称为结果责任,其与“证明”和当事人的活动无关,针对的是诉讼程序结束时的真伪不明,是由实体法规定的风险分配。主观证明责任又分为主观抽象证明责任和主观具体证明责任两类。前者是原本意义上的诉讼主体的证明责任,其独立于具体的诉讼活动,在诉讼程序开始前确定那一方当事人应当证明什么,对某个要件事实提供证明的责任;后者是指在诉讼中法官对事实已获得了临时的心证,此时应由那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尤其是指提供反证的问题。

  主张责任是证明责任所有实质问题的延伸,是指当事人必须提出确切具体的事实主张,即法律后果的小前提(要件事实)。客观主张责任要解决的是当事人没有提供足够的事实主张应如何处理,主观主张责任要面对的是当事人至少应当主张那些要件事实。主观主张责任又分为主观抽象主张责任和主观具体主张责任两类。前者指权力请求人主张请求成立的事实和被请求人主张反驳事实的责任。后者指依据对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提出更确切的、或进一步的事实主张。

  主观抽象证明责任和主观抽象主张责任(主观抽象证明/主张责任)自始至终恒定在当事人一方不发生改变,它们的分配原则上服从于客观证明责任的分配(法定风险分配)。而主观具体证明责任和主观具体主张责任(主观具体证明/主张责任)则依法官的证明评价在当事人之间随时反复转移,不依赖于客观证明责任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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