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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殊侵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www.110.com 2010-07-27 15:52

  【要点提示】

  在特殊侵权中,举证责任倒置前,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关系重大,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应考虑举证就近的原则,即谁离哪个证据最近,举证最为方便,由谁举证,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使案件事实明晰,在此基础上及时向原被告公布法官心证过程,使原、被告双方不陷入诉讼误区,案件能够快审快结。

  【案例索引】

  一审案号: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09)西铁民初字第41号(2009年6月9日)

  【案情】

  原告陕西兴联物业有限公司诉称:兴平振国建筑有限公司长期承包西安铁路局工务机械段工程,在为西安铁路局施工期间,该公司所用的彩钢临时活动房不坚固。2007年7月31日下午刮大风、下暴雨时,活动房倒塌,将原告1、2、3库房屋顶石棉瓦砸坏造成漏雨,活动房彩钢瓦碎片堵塞下水道,使原告仓库进水,造成原告保管的西安市莲湖区恒源祥批发部所存放的毛线大量损坏,损失22万元,另外库房维修花费1万余元,两项共计23万余元。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3万余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西安铁路局辩称:原告所称兴平振国建筑有限公司名称错误,应为兴平振国修缮队。该修缮队2006年4月10日与西安铁路局工务机械段签订劳务分包协议,承包西安市汉城路下穿陇海、西户线立交桥工程,工程已于2006年9月完工。原告所诉的2007年7月31日大风、暴雨等气象发生时状况,被告与兴平振国修缮队已无承包施工及其他任何关系,因此被告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审判】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陕西兴联物业有限公司放弃对被告西安铁路局的诉讼请求并就此事不再向被告西安铁路局主张任何权利;

  二、案件受理费4764元减半收取2382元,由原告陕西兴联物业有限公司承担。

  【评析】

  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又称物件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指的是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其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的损害,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责任而引起的赔偿纠纷。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损害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民法通则的规定说明这类侵权属于特殊侵权,实行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四)项,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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