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证据免予质证和不公开质证(2)
www.110.com 2010-07-28 10:29
以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为例,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之一就是秘密性,即这种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不为权利人以外的公众所知悉。因此,应当在诉讼活动中对此加以应有的保护。如果涉密证据让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知晓没有不利影响的,那么这些证据只是不能向社会公开,无须向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保密,只要采用不公开的方式进行质证即可,应当在无公众旁听,没有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的情况下质证。而对于那些不宜让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知晓具体内容的涉密证据,笔者认为,既不能向社会公开,也不宜向当事人公开,应当由法官依职权审查核实后直接予以认定。这属于全面质证的例外情况,也即是免予质证。关于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前任副院长唐德华同志曾指出:“有的证据不但在公开开庭时不能出示,而且在不公开开庭时也不能出示,比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证据,有时就只能让承办本案的审判人员知道,而不能让对方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知道。那么这类证据如果要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怎么办呢?有些国家采取告知当事人认定这一案件是采信了什么证据,而不说明证据的具体内容,这种办法可以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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