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离不开证据,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举证时限新问题是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是否承担不利裁判风险的一个分界,也是影响人民法院办案效率和质量的重要因素。
一般认为,举证时限制度,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实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效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期间制度。这个定义揭示了举证时限的两层含义摘要:其一是限定的期间,其二是法律后果,包括逾期不举证时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的全部败诉或部分败诉的不利后果和另一方当事人相应获得胜诉或部分胜诉的有利后果。笔者认为,第一层含义是形式上的,第二层含义为实质上的,只有以法律后果为支撑,限定期间才有实际意义。因此,举证时限制度设立的重点应在第二层含义上,它不单是一项"民事诉讼期间制度",更是一项证据排除制度,即强调举证责任的"危险负担"性质,举证责任并不是一项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的权利,而是一种败诉风险的负担。所以,从根本上说,举证时限制度的设置,是为保障举证责任制度落实的手段之一,乃举证责任制度的基石之一。具体讲,举证时限制度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摘要:1、主体。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证据的责任主体是当事人,作出举证时限限制的主体是人民法院。2、对象。举证时限指向的对象是具有举证责任能力的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未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在此,对当事人"具有举证责任能力"的限定,就排除了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而必须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3、客体。举证时限限定的客体是一定的合理的期限。4、法律后果。举证时限的法律后果是指在限定的期限内不举证,诉讼主体将承担不利于己的后果即全部败诉或部分败诉和另一方当事人相应获得胜诉或部分胜诉的有利后果。
我国民事诉讼法典对此规定含糊,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仅规定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但却没有规定举证时限,即没有对提供证据的最后期限做出规定,这对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无疑是一缺陷,也给举证制度的实施带来一些弊端。诸如有的当事人持有证据但故意不向法院提交,以期在庭审中"突袭"而制胜,这不仅会打破审判人员预定的审判计划,影响到案件的审理进度,也会使对方当事人疲于诉讼;有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故意不提出而在二审乃至再审中以"新证据"提出,以期达到"后发制人"甚至规避法律的效果,这样不仅浪费司法资源,也增加了诉讼成本。有鉴于此,笔者在此对举证时限的有关新问题进行初步探索,以期抛砖引玉。
- 上一篇:我国民事诉讼推行举证时限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 下一篇:没有了
相关文章
- ·试论民事诉讼中举证时限
- ·最高法院通知规范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全文 解读
-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法律救济方式
- ·如何理解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
- ·我国民事诉讼推行举证时限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 ·现行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及其完善
- ·如何理解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
- ·论民事诉讼的举证时限制度
- ·最高法院通知规范民事诉讼举证时限
- ·最高法院通知规范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全文 解读
-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新发展-兼述举证时限与证
- ·浅议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
- ·民事诉讼举证时限探析
- ·周杰伦版权之争和解落幕 刑事民事诉讼均撤
- ·伽师县人民法院六举措强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
- ·伽师县人民法院六举措强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
-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和种类有哪些?
- ·民事诉讼证据种类
- ·追缴制度之完善构想兼与附带民事诉讼之比较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