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事再审中诉讼的请求变更的处理
民事诉讼过程中常常出现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民事再审程序中亦不例外。由于当事人在申请再审时无需向法院交纳任何的诉讼费用,故在再审中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非常随意,其中绝大部分是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或者被告增加反诉请求。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在再审中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未有相关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出现了不同的处理意见,急需制定相应制度加以规范。
一、我国再审制度中有关诉讼请求变更的问题分析
(一)诉讼请求变更的概念和我国目前处理诉讼请求变更的相关法律规定
所谓诉讼请求的变更,指当事人一方将先前提出的诉讼请求变更为新的诉讼请求,包括原告诉讼请求的变更、被告反诉请求的变更、以及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诉讼请求的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但我国民事诉讼法未单独设立完整的再审程序,仅原则上规定了再审程序应当“按照”原一审或二审的程序进行,对当事人在再审中能否变更诉讼请求未有相关规定。
(二)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在再审程序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同处理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对再审中当事人能否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组织了专门的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审监法官认为即使在再一审程序中当事人也不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但同时也有不少审监法官认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调查情况如下:①
关于再审程序中当事人可否变更诉讼请求(231人) 选项人数比例
不可以16467
可以71%29%
笔者认为:在一般的再审程序中,当事人不可以对讼诉请求提出新的变更,对于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鉴于情势变迁等原因(如物价变动、费用新增、损失扩大等)新提出的变更诉讼请求的主张,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其不予准许。原告提出的追加诉讼请求或被告提出的反诉请求,若符合受理条件,可由法院另案处理。但也存在二个例外,一是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在原审期间当事人已经提出过变更诉讼请求的主张,一审法院依法应予准许而未予准许;二是在再审中当事人提出将原来的诉讼请求予以减少。
二、在再审程序中对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处理方法及理由
(一)在一般的再审情况下,影响当事人不得变更诉讼请求的五个方面因素
1、我国设立再审制度的宗旨决定了再审程序中当事人不得变更讼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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