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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被害人陈述的证据效力及审查判断(3)
www.110.com 2010-07-28 16:12

  比较我国的被害人陈述与美国的被害人影响陈述,可发现二者存在以下不同:1、两者内容不同。前者作为我国法定证据中的一种,必须具有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其内容应该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且主要是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过程及与犯罪分子有关的情况;而后者主要是犯罪给被害人所造成的损害情况,以及对被害人家庭所造成的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影响。2、前者是我国的法定证据,经过法庭查证属实,既可影响定罪,也可影响量刑;而后者只是定罪和量刑时需要考虑的相关因素,主要影响量刑。3、前者必须依法定程序由法定人员收集才能进入诉讼程序,而且并非被害人所有的言辞叙述都能成为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述只能是被害人亲身感受或经历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它其实是一个追溯案件历史的静止过程,被害人通过参与刑事诉讼所获知的案件事实以及被害人对案件情况的推测、判断等,不应该成为被害人陈述的一部分;而后者包括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其家庭所造成的损害,可能已经产生,也可能正在进行,还可能在将来才形成,是一个带有较强变化的运动过程。4、前者可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出现,而后者只能在罪犯的罪行已经得到确认后的量刑阶段才能行使。5、前者是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作为当事人诉讼地位的补充;而后者是美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作为证人诉讼地位的加强。均体现了被害人的主体性地位。“通过被害人影响陈述,刑事司法体系进一步取得了在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平衡。” 这也正是美国被害人影响陈述制度值得我国借鉴之处。

  二、被害人陈述的证据效力

  被害人的陈述是一种直接证据,具有比较强的证明力,对查清案件事实有重要作用。其证据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被害人陈述是刑事诉讼法上的一种独立证据种类,对证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的作用

  由于被害人具有特殊的诉讼地位,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将被害人陈述确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被害人一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经过、体貌特征和自己的受害情况、时间、地点、经过等具体的案件事实有比较清楚的了解。因此,其所做陈述对查获犯罪分子、认定案情具有重要作用,是公安司法机关查明和认定案情的一种重要证据。

  2、被害人陈述的证据效力是有限的,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根据

  由于被害人所处的地位和身份的特殊性,在向司法机关进行陈述时,出于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憎恨,或出于某种不良动机,或其他种种原因,往往添枝加叶,夸大其辞,避轻就重,所以对被害人陈述不能不信,也不能轻信。要客观地、实事求是地审查它的真伪。被害人陈述如果有其他证据相印证,则可以作为定案的重要证据,但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排除取得该陈述的非法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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