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询问的程序
被害人询问的程序是指公安、检察、法院工作人员等证据收集人员询问被害人的步骤、采取的方式方法及履行的法律手续。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律规定及三机关有关实施刑事诉讼法律法规的各种规定,询问被害人的程序内容主要包括询问步骤及方式方法等两个方面:
1.询问被害人的步骤。三机关证据收集人员在询问被害人时应当注意并采取的步骤主要有四点:(1)确定询问的地点。根据法律规定,询问被害人的地点主要有三个:一是被害人的所在单位;二是被害人的住处;三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的办公地点。证据收集人员应当根据被害人及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有效的询问地点。(2)出示证明文件。证明文件的出示,在学理上主要是明确两个问题:一是有关机关对已经发生的刑事案件有调查权;二是特定的证据收集人员其证据收集行为是受到有权调查机关的委托任命的。(3)告知回避权利。受委托任命的证据收集人员应当告知被害人有权申请特定人员回避。(4)讲清法定义务。证据收集人员在询问被害人时,应当告知他如实提供陈述,不得做虚假陈述或隐匿有关事实。
2.询问被害人的方法。三机关证据收集人员在询问被害人时应当注意并采取的方法主要有三种:(1)应当坚持个别询问。如果同一案件中有数个被害人,应当一个一个被害人地依次进行询问,不能在同一时间同一场所内对两名以上的被害人进行询问。另外,在询问被害人时,与案件调查无关的人员不得在场。(2)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上有缺陷的人员,证据收集人员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使得被害人可以消除恐惧心理,得以如实陈述。(3)如果被害人对证据收集人是的询问愿意回答的,应当让被害人做完整的陈述,证据收集人员应当认真记录,尽量不予打断,并在询问过程中适时向被害人提问。以查明对案件事实有重要意义的相关事实。
依据指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 日)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剪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对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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