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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2)
www.110.com 2010-07-28 16:33

  4.审查判断证人证言的形成过程,以判断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与强弱。证言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主观能动地反映客观事物的感知、记忆和陈述过程,由于证人的 生理、心理、受教育程度等等情况各不相同,因此证人对发现的客观事物加以再现的表达能力也各不相同,这种表达能力与证人的语言文字水平和逻辑思维能力及模 式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凡语言文字水平高的证人一般都能客观、准确地表达案件的事实情况,而逻辑思维强的证人就能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紧扣问题的实质部 分,清晰地展现案件的原貌,使其证言具有较高的证据价值。反之,证人在作证时语言表达能力差,用词不当,逻辑思维混乱,颠三倒四,导致证言内容含糊不清, 令人费解,将极大地削弱其证据力的强度。

  5.审查判断证人证言的内容。主要应审查证人证言所表达的内容与案件事实之间有无关联性,以 及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之间有无矛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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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证人证言与被确认的案件事实之间是否相互吻合,有无矛盾之处。如果证人证言与案件事实本身并无关联,即使在内容上 是符合客观事实的,也无证据价值。当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出现矛盾,或者与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相抵触时,应结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必要时还要依法补充收集证 据。 6.审查认定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或案件本身是否有利害关系。证人与当事人有亲属、朋友、同事、同学等关系,或者存在相互敌视的对立关系,就有可能影响证人证言的客观真实性,对上述证人所提供的证言,必须严格核实,根据不同情况作具体分析,慎重使用。

  二、证人证言审查判断的方法

  1.对单个证言所表达的内容进行全面的分析,判断其是否合乎情理、逻辑和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这种判断方法也称为“甄别法”,是对单个证据进行审查认证 的常见形式。即审查主体对证言所表达的内容结合全案事实及其他证据,进行全面分析,考察其与案件有何种联系、证明得了哪一事实,证言所反映与案件有关的事 实是否符合人之常理,是否符合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和变化的一般过程,有无违反逻辑,综合加以识别和判断,从而得出相应的结论。

  2.将 证言与案件事实及其他证据进行对比,判断彼此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任何一个证据都无法借助自身来证明其真实性、可靠性,只有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加以综合分 析、判断,才能确认其真伪。通常情况下,对某一案件事实的认定,仅凭审查某一证据是否具有真实性、可靠性,是无法达到确认案件事实的。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在 判断证人证言时,不仅要将此种证据与彼种证据进行对照比较,而且要将证人证言与案件事实联系起来加以考察,分析证言与证据之间、证言与案件事实之间有无矛 盾,审查证言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方向是否一致,最终全面评价证言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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