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可借鉴产品质量、卫生监督检验行业的做法,即在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一类产品对应一种或几种标准检验方法,依照这些既具有指导性又具有灵活性的方法行事,相信即使鉴定水平不算高的人,得出的结论也不会相去太远。当然,这里还需要明确三点:一是,此处言及的标准是一般性的标准,不是僵死的。二是,并非对所有专业性问题的鉴定均能制定技术标准,如笔迹鉴定,更多的是靠经验。三是,有了统一的鉴定标准,并不必然意味着鉴定结论就会整齐划一,毕竟鉴定活动的主体是人,主观因素不可避免要影响鉴定结论的形成;但是,有了鉴定人资格和鉴定的技术标准这双重约束,鉴定结论的真实可靠性肯定有所提高。这对于缺乏某些专业知识的法官来说很有意义,他因此就可以在鉴定结论是否采信的问题上积极审查,而不是消极接受。这里还需要说明的是,规定技术标准并非为了束缚法官的手脚,它与法定证据制度有本质的不同,该技术标准主要是为了规范鉴定活动而定。
审查鉴定结论的证明价值,关键在于鉴定结论是否科学可靠。而法官在就鉴定结论可靠与否进行认证时,应考查鉴定人的资格、鉴定人是否具有解决特定专门问题所应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应重点、综合地考查鉴定所用的检材和样本的来源、数量和质量如何,所用的仪器、方法、检验步骤等是否符合标准,对鉴定结论的论证是否合理、充分;要注意与其他证据相印证,以确定鉴定结论能在多大程度上证明待证事实。
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是不同性质的诉讼,一般而言,鉴定结论在刑事诉讼中所达到的证明标准应高于民事诉讼。当只有鉴定结论这一证据,即鉴定结论为孤证时,由于民事诉讼主要涉及诉讼当事人的财产和较轻微的人身利益,只要鉴定结论对待证事实的证明程度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就可采信;而由于刑事诉讼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生命、自由,因而孤立的鉴定结论不能用作定案的根据,应该有其他证据补充。以DNA的鉴定结论为例,日本判例一直坚持要求有其他证据,并且只将DNA鉴定结论作为辅助证据;同时,日本则还有否定基因鉴定结论的可信性而作出无罪判决的判例。[14]
总之,法官对鉴定结论证明力的认证是一个自由心证的过程,主要根据其经验、逻辑规律以及有关鉴定结论的技术规范进行。
注释:
[1] 何家弘.中国证据法学前瞻[N].检察日报,1999-9-2.
[2] 白绿铉,卞建林译.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Z].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206.
[3] 邹明理.刑事鉴定若干问题比较研究[J].侦查,19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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