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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章 行政诉讼证据
www.110.com 2010-07-28 14:00

  第一节 行政诉讼证据概述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

  (一)概念

  第一种观点:事实与材料说

  第二种观点:材料与手段说

  以上观点的主要分歧在于:

  (1)证据究竟是一种材料(事实),还是一种手段。

  (2)行政诉讼证据的范围究竟只是那种能够正确反映案件事实的真实材料,还是包括了当事人主观愿望上用来证明案件情况的一切材料。

  (二)行政诉讼证据与其他诉讼证据的区别

  第一,举证责任的分担不同。

  第二,证明要求的侧重点不同。

  第三,证明对象不同。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分类

  (一)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二)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三) 本证与反证

  (四)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五) 定案证据与非定案证据

  (六) 法定证据与非法定证据

  三、行政诉讼法定证据的种类

  (一) 书证

  (二) 物证

  (三) 视听资料

  (四) 证人证言

  (五) 当事人陈述

  (六) 鉴定结论

  (七)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性质和构成

  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由法律预先设定的由有关当事人承担提供证据并用以证明自己行为正确性否则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的责任。

  完整的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由证据提出责任或推进责任(程序责任)以及说服责任(实体责任)两部分构成

  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其理论和实践依据是:

  (一) 由被告方负举证责任,有利于保护原告一方的诉权。

  (二) 由被告方负举证责任,有利于充分发挥行政主体的举证优势

  (三) 由被告方负举证责任,有利于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

  三、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范围

  (一)被告的举证范围不仅限于事实根据,还包括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及行政规范依据

  (二)被告只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

  (三)被告负举证责任不意味着原告不负任何举证责任

  四、举证时限

  (一) 被告的举证时限

  (二) 原告或者第三人的举证时限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

  一、提供证据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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