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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的和谐刑事诉讼理念
www.110.com 2010-07-28 17:28

  以人为本的和谐刑事诉讼理念

   以人为本的和谐理念是十七大报告提出来的重要思想,和谐诉讼是最高院提出的一个新型命题。目前刑事诉讼理念仍有不足之处,并带来了诸多消极影响,将以人为本、和谐、诉讼结合起来,并将之运用到刑事诉讼领域显得尤为必要,这是刑罚的特点和刑事诉讼环节决定的、是社会发展和刑事法律的必然要求。

  

  人类进入政治社会后,刑事领域的刑罚权收归国家统一行使,在现代法治社会,国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要保障此权力公正、公平、人道并有效顺利的行使。刑事诉讼理念在人性关怀的运用与否直接关系着自然人的安危,也关系着社会的安定团结,更关系着刑法价值能否实现。因此,除坚持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外,我认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树立并坚持以人为本的和谐诉讼理念也必不可少。

  一、以人为本的和谐刑事诉讼理念

  1.以人为本的理解。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就是“以人为本”。其讲话中以人为本的“人”指的是所有的广大人民群众,而不是指某个人或某类人;其中“本”有两种理解,一种指“本源”,一种指事物的根本。这里讲的“本”是指哲学价值论概念的本,根本的本。那么以人为本就是指人是一切发展的出发点。放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当然,我们所说的以人为本同西方历史上的以个人为本位、以自我为中心的人本主义观点也是不同的。我们所提倡的以人为本,是一个整体的概念,体现的一个整体的价值,它要求创造一个人与人和谐、人与国家和谐、人与社会相和谐、人与自然和谐的大环境。

  2.和谐与以人为本的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党既定的战略目标和任务。胡锦涛同志就曾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正如上述提到的,以人为本是指以人为出发点。马克思主义哲学也强调社会是由人组成的一个整体,其中发起社会关系并实践社会关系的主体都是人。社会和谐的中心问题就是人与人之间能否达到和谐,因此,要实现和谐、建立和谐社会,就必须以“以人为本”的思想为指导和出发点。也就是说,以人为本与和谐是一致的,是相统一的。以人为本的和谐理念的形成是社会发展的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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