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提交书面证言、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同时应当提交能够证明该证人身份真实情况的有关证明材料:
(1)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2)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出庭的;
(5)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第二十七条 诉讼中,当事人认为对专门性的问题需要鉴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是否进行鉴定,由人民法院决定。
鉴定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但符合本《须知》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鉴定申请应当按照《当事人请求鉴定申请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证据文书(1 3)(14)】
规定的内容填写。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有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可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应当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应当填写《鉴定结论异议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证据文书(1 5)(1 6)】。
第三十条 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第三十一条 鉴定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当事人申请专家出庭,应当填写《专家出庭申请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证据文书(21)(22)】。人民法院准许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但不得结合案情。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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