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案情需要,委托有关部门或自行对物证、现场进行勘验。
当事人申请勘验,应当填写《当事人请求勘验申请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证据文书(1 7)(1 8)】。
勘验物证、现场,当事人或其成年亲属应当到场,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或其成年亲属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或其成年亲属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第三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1)、(3)、(4)、(5)、(6)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申请证据保全,应茧填写《证据保全申请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证据文书(11)(12)】。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要客观、全面地提供证据,不得伪造、毁灭证据,不得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否则,人民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按照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 条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举证责任,但是被告人以自己精神失常、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者基于合法授权、合法依据,以及以下在犯罪现场为由进行辩护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公诉机关指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被告人应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举证责任。
第三十七 条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签发准许调查书[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格式(107)]。
辩护律师向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因证人、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同意,可以申请由人民法院收集、调取。
第三十八条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应当 ;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支持其赔偿请求的相关证据,否则要承担相应举证不能的后果。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人民法院申诉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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