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土地管理 > 土地动态 >
党国英:土地改革难题的解决方案(3)
www.110.com 2010-08-13 16:56

  如果不这样做,政府总有理由搞强行征地,土地的市场价格就无法形成,征地价格也所依无凭。

  政府土地管理能不能“管住规划,放开产权”?

  如果能管住规划,其实国家就等于分割了产权,名义上的产权就不那么重要了。国家管理土地的使用,说到底是为了公众利益;只要国家依法享有土地规划权,就可以有效保障公众利益,不必过度行使权力。在这个前提下,放开产权更有利于土地资源合理配置。

  所谓“放开产权”,主要是指永久性的使用权可以多元化。国家可以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这毋庸置疑,也不必在这里讨论。

  关键是城市土地的产权结构怎么样配置。城市建成区的土地可以有集体所有制形式,不必要一律搞成国家所有。至于使用权,则可以有国家的,集体的,也可以有个人的。

  如果抛弃了“所有权迷信”,这种制度安排就完全可以接受。国家利益不是抽象的,它其实就是公众利益。国家通过对规划权的控制,土地使用权的自由行使实际上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制约,没有什么可恐慌的。

  土地财政如何规范?

  多年来,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饱受批评,但它却在批评声中壮大起来,以致现在很难取消它。其实土地财政本身并不可怕,“土地财政”实施的程序和相关利益分配方式才是关键。其他一些发达国家也有 “土地财政”,但未见得就有很大问题。

  规范土地财政应注意解决下面的问题:

  第一,地方政府不能随意储备土地。旧有的土地储备不说,新增土地储备必须和土地规划挂钩。对未规划用途的土地,政府不能买进其使用权。这样可以防止政府自己搞土地投机。

  第二,要规定政府土地财政收益的用途,使之成为阳光财政。土地财政的收益应用于城市建设和国土整治,在一定时期,其中重点应该是农地保护和开发。

  第三,当土地征用涉及到农民利益时,应在交易环节一次性解决问题,不能给土地财政留尾巴。如果涉及到农民的社会保障,也应一次性交足社会保障基金,不可把风险留给后续公共财政。

  以上内容照例应通过立法加以规定,使之成为土地规划法制化的一个方面。

  土地变更用途后的级差收益究竟该如何分配?

  土地增值归谁?特别是征用农民的土地所产生的级差收益应该归农民,还是归政府?现在成为一个有很大争议的问题。我认为,在既定的框框里争论,很难有结果。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