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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奇能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奇能贸易公司返还(2)
www.110.com 2010-08-02 16:31

  综上,原审法院认为,北京奇能公司确有以香港奇能公司名义向合资企业鞍山奇能公司、济南奇能公司出资的行为。设立中港合资经营企业的宗旨是为了利用境外的资金和先进技术,促进中国内地经济的发展。为此,中国政府对合资企业给予一系列优惠政策。作为境外投资者只有以自有的资金和技术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才符合中国关于合资企业的法律规定以及设立合资企业的目的。本案中,当事人双方为了利用国家给予合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将内地的资金以港方的名义投资组建合资企业,严重违反了我国的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系无效行为。香港奇能公司应返还北京奇能公司的出资,因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香港奇能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北京奇能公司投资款人民币1358800元及美元5万元。二、驳回北京奇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含保全费)30632元由香港奇能公司负担。因该款北京奇能公司已预交,故由香港奇能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时,一并与北京奇能公司结清。

  香港奇能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我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理由:1、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向德国威岗公司支付的5万美金是被上诉人向合资公司的投资错误。应按照德国威岗公司对此事的认识确定石瑜要求德国威岗公司出具的第二份收据无效。2、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对合资公司有投入,出资行为无效,但对无效民事行为做出的处理不当。香港奇能公司并未取得被上诉人的投资,而是合资公司取得了被上诉人的投资款,双方应对合资公司进行清算,用双方在合资公司剩余的资产按照出资比例承担各自的过错责任。3、一审审理程序遗漏当事人,本案应发回重审。北京奇能公司对合资公司的投入,大部分以往来款的方式汇入合资公司,或由合资公司直接出具收据,合资公司作为受资方实际占有并使用了被上诉人的投资款,应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以使本案得以全面、公正的处理。香港奇能公司在二审庭审中补充了两个上诉理由:一是1998年4月6日收据上的香港奇能公司印章不是其曾在国内使用的印章,二是香港奇能公司在一审中对其委托代理人的授权未经香港有关部门的公证和认证,其授权在中国法院不发生效力,其代理人参加庭审违反法律,导致一审程序违法。综上,请求将本案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北京奇能公司答辩称:1、德国威岗公司从北京奇能公司法定代表人处收取设备款5万美元,该款是北京奇能公司以自有的资金支付的,香港奇能公司1998年4月6日向北京奇能公司出具的收条中已明确承认收到此款,一审法院认定北京奇能公司代香港奇能公司向合资公司投入5万美元是正确的。德国威岗公司先后出具的证据矛盾,说明德国威岗公司收到的是设备款,但其不能确认是以哪方的资金支付的,由于香港奇能公司至今仍未付清设备款,法庭应当注意德国威岗公司与香港奇能公司之间有利害关系。2、北京奇能公司对合资公司的投资未经审批和登记,不是合资公司的合法股东,不能参加合资公司的清算,北京奇能公司的出资行为是无效出资行为,一审法院已经确认,香港奇能公司亦未提出异议,一审法院判令香港奇能公司返还其依据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3、北京奇能公司所付款项虽然大部分投入合资公司,但均系香港奇能公司名下之投入,香港奇能公司已经书面确认收到该款项,一审法院依据无效收据判令香港奇能公司返还所收款项并无不当。4、1998年4月6日收据真实,香港奇能公司在办理济南奇能工商登记时曾使用该印章,香港奇能公司与合肥奇能贸易公司返还投资款纠纷一案的判决已经生效,该判决也确认了香港奇能公司公章的真实性。5、一审中,香港奇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律师亲自到法院递送的授权委托书,无需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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