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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资额转让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的案例(2)
www.110.com 2010-08-02 16:31

  在履行出资额转让合同和担保合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申请人根据该两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深圳分会提出仲裁。请求如下:

  1.被申请人和/或第二被申请人立即支付担保合同规定的第一期出资额转让款,即:1800000美元;

  2.第一被申请人和/或第二被申请人支付国延期支付前项款项所发生的利息和因延期支付必须支付的罚息。利息自1999年1月1日起至1999年1月24日止;罚息自1999年1月25日起至第一被申请人或第二被申请人实际偿付前项款项之日止;

  3.第一被申请人和/或第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提起本次仲裁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1)律师费:人民币40万元;(2)差旅费:暂计人民币3万元。

  4.第一被申请人和/或第二被申请人支付仲裁庭认为其应付的其他费用及赔偿金;

  5.第一被申请人和/或第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付的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申请人后又追加仲裁请求如下:

  1.被申请人和/或第二被申请人立即支付担保合同规定的第二期出资额转让款,即700000美元;

  2.第一被申请人和/或第二被申请人支付因延期支付第一期受让款、第二期受让款所发生的年率为13%的滞期费。第一期出资额转让款的滞期费自1998年12月31日起至第一被申请人和/或第二被申请人实际偿付第一期款项之日止;第二期出资额转让款的滞期费自1999年5月15日起至第一被申请人和/或第二被申请人实际偿付第一期款项之日止;

  3.第一被申请人和/或第二被申请人立即支付担保合同规定的第三期出资额转让款,即665700美元;

  4.第一被申请人和/或第二被申请人支付因不可能支付第三期受让款所发生的年率为13%的滞期费。第三期出资额转让款的滞期费自1999年7月8日起至第一被申请人和/或第二被申请人实际偿付第三期款项之日止。为此次仲裁费计算之方便,申请人将所有的滞期费暂计至1999年7月31日,具体滞期费请仲裁庭在本案的裁决中详细列明:

  具体计算如下(单位:美元):

  (1)第一期出资额转让款的滞期费为:

  1800000×13%×7/12=136500

  (2)第二期出资额转让款的滞期费为:

  70000×13%×2.5/12=18958.33

  (3)第三期出资额转让款的滞期费为:

  665700×13%×0.5/12=3605.88

  (4)总计追加请求的出资额及其暂计的滞期费为:

  700000+665700+136500+18958.33+3605.88=152476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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