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外商投资法 > 外商投资纠纷 >
孙一鸿与青岛万恩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
www.110.com 2010-08-02 16:29

  原告孙一鸿与被告青岛万恩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隋吉敏,被告法定代表人万红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2年4月28日签订了创建“青岛澳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的合资经营合同。合同规定双方共投资100万元人民币,其中原告投资为人民币70万元,占公司股份的70%。被告以高新科技项目“热动力安全阀”产品制造和检测技术作价30万元人民币为投资额,占公司股份的30%。各自按出资额承担合资公司的风险和享受利润分配。在双方努力下公司于同年六月五日依法成立。可是,在公司进行生产运作中,被告突然提出其以技术投资中只包括“产品图纸”和“生产检测设备图纸”,而不包括“热动力安全阀”之中的关键热胀体部分。并提出生产“热动力安全阀”公司必须再出资,从被告处购买热涨体部件后加工组装。原告认为被告这种做法违背了合同规定所以不能认同,并多次与其商谈,在没有商谈结果的情况下,被告为了阻止公司生产,又借故将公司外加工的检测设备上的23台铜腔拉走,拒不归还。诉请判令依法解除原、被告合资经营合同,被告退回设备等预支款为人民币22500元,被告退回从公司拉走的检测设备上的铜腔23台及相关配件,或照价赔偿人民币11734元。

  被告辩称:一、原、被告所签订的合资经营合同中,作为被告出资的“热动力安全阀制造技术”不包括“热胀体材料制造技术”。在合同签订之前,双方已经达成口头协议,由合资公司购买被告生产的检测设备所用的“智能化控制检测判断仪表”,双方已经在合资公司成立后具体实施。合同与章程签订后,被告向合资公司提供了合同规定的技术资料,包括“热动力安全阀”产品图纸、生产检测设备图纸、“热动力安全阀”生产企业标准(稿本)。二、关于原告所诉的预支22500元材料款,其中20000元是双方合资成立的公司购买被告生产的仪表所付的预付款,另2500元是合资公司工作人员预支购买公司所需的材料款。三、关于原告所诉的被告拉走的设备“铜腔体”,是由于“铜腔体”加工不合格,合资公司工作人员拉走“铜腔体”送到原加工厂家处理。四、原告向被告提出合同外要求(要求被告提供“热胀体材料”制造技术)被被告拒绝后,原告单方面冻结合资公司资金,停止合资公司??ぷ鳎?钩晌ピ迹?虼擞Τ械Nピ荚鹑蔚氖窃?妗T?嫖ピ嫉脑?蛟谟谄渥式鸪鱿治侍猓?弈芰β男泻贤?N濉⒁?笤诤嫌??就嘶仄渫蹲什⒁婪ㄇ逅愕那疤嵯陆獬?贤?R?蟛祷卦?嫠咚锨肭蟆?br />   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为合资经营青岛澳化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华公司)于2002年4月28日签订《合同》一份,约定:双方同意在青岛市设立合资经营公司澳华公司,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双方以各自认缴出资额共担风险,共享利润;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1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原告投资7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股份70%,以相当于人民币的澳元现汇投入;被告以“热动力安全阀”产品制造、检测技术作价投资,占公司股份30%;被告应在本合同所规定的投资交款期限内,获得青岛市科技局对此项技术的“高新技术认证”,若在此期限内不能获得此认证,则被告此项技术作价投资占公司股份的20%,其余10%被告以现金10万元人民币入资;双方所投入资金、技术应在合资公司设立后半年内将全部资金汇入、到位;被告技术投资包括“产品图纸”、“生产检测设备图纸”和“企业标准”,并保证其可实施性,技术上保证“企业标准”获得批准和企业获得生产许可;合营公司的期限为二十年;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合营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财产根据双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此外还约定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劳动管理、税务、财务、审计、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以及违约与争议等方面条款。双方在订立合同的同时,制订并签署了合营公司《章程》。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推荐文章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